赤峰讯近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明,张某系平煤技工学校学生,2017年9月22日,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多次的处罚并没对张某起到警示作用,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与王某因琐事相互殴打,致使王某头部、左前臂擦伤、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林凤卢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