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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瑞、薛凡: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丁战军、李瑞、薛瑞、薛凡、杨全才、李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826民初4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1日

张四东风:

本院受理原告刘通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呼和浩特市兴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祺、姚玉婧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兴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9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杨付清、梁根福:

本院受理原告孙翠兰诉杨付清、梁根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租赁款6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张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由被告偿还原告水暖材料(铸铁管)款42845元,承担从2011年7月7日至起诉之日利息20565.6元(按年利率5%计算)】、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兵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张兆兵面点款128257.78元,并退还原告张兆兵保证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兆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白锐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换诉被告白锐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王二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金枝诉被告王二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马玉玲、田银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子王旗营业部诉马玉玲、田银兰、那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子王旗营业部借款本金11892元、利息190元(截止到2018年12月8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189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66‰,自2018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田银兰、那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8日

王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诉你和李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7日

胡志军:

本院受理贾志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李喜林:

本院受理欧玉鹏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李金保:

本院受理原告石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李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郝佳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闫占忠、李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闫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武毅: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小诉被告武毅、张玉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刘少春、冀小明、严彬: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吉祥、原审被告刘少春、冀小明、严彬、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内01民终4124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吴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朱峰、许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徐建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冰与被申请人徐建华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韩晓燕:

本院受理薛三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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