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826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谢富清:
本院受理原告任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云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白永彬、云静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借款本息555351.41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白丽霞、王志强、史小文、王建、曹锦鸿: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丽霞、王志强、李连伟、史小文、王建、高燕鹏、曹锦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刘伟:
本院受理的杨军申请执行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恢6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卢天财、李新荣: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卢永财、高三女、蔡福全、郭兰召、卢天财、李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尹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尹建峰、张建红、董建国、邢梨梨、邢虎伟、侯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宇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实创(呼和浩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宋补青、冀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宋补青、冀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张乐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诉被告张乐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苗键、赵凤林、苗风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苗键、赵凤林、苗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苗键偿还原告王永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赵凤林、苗风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杨银小: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红诉杨银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杨银小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1620元,合计2862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476元、案件申请费350元(2018内0602民初4799号民事案件),合计826元;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所产生的执行费317元(2019内0602执2211号执行案件);4、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清偿之日(即2019年9月18日)起的本金利息;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或调解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承包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蒙KA5126号豪沃自卸车一辆;三、被告给付原告欠付承包及各项费用97435.52元(截止2019年8月31日之前);四、被告从2019年9月1日起按每月18369元的标准支付承包费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期限不超过2020年6月5日);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中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22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张永:
本院受理原告包雨蒙诉被告张永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张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雨蒙代偿款457664元及利息(以45766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6元,由被告张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杨中淑:
本院受理原告杨帆诉杨中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杨中淑偿还本金10万元及其从2008年11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的利息207000元(利息按年息18%,100000×18%×11.5=207000元);2、判令被告杨中淑偿还本金10万元的从2020年4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息18%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张改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改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改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74043.30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4月10日的利息11332.42元以及代偿款74043.30元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7元,由被告张改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李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王桂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9)内0602执17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东、鄂尔多斯大街北公寓楼-1-1119室(合同编号:2011-0021339)房产一处以第二次流拍价290019.6元抵顶给申请人王桂芬所有,并通知你前来我院领取退还你的房款余值45435.72元。限你在领取本裁定后15日内腾出上述房屋。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刘耀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与被告刘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刘耀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张瑞借款167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67000元为基准,从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刘耀飞负担;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于海彦:
本院受理原告陈香香、陈杰诉被告于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于海彦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海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8050元整,利息从2010年11月24日起截止起诉之日止的利息220422元整,本息合计:328472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海彦给付原告陈香香、陈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还完借款之日止的利息。4、依法判令被告于海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于海彦、于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香香、陈杰诉被告于海彦、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于海彦、于海英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海彦、于海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整,利息从2011年1月24日起截止起诉之日止的利息20万元整,本息合计:30万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海彦、于海英给付原告陈香香、陈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还完借款之日止的利息。4、依法判令被告于海彦、于海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刘兵:
本院在执行陈喜贵申请执行刘振荣、宋三其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1932号执行裁定书和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053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你名下东胜区宝日陶亥东26号街坊108室房产(东房权证产字第0239号)一处及羊场壕乡苏家渠社土地(土地证号:96-815号)一块,评估价85375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李欣、马春丽、苏治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计平与被告李欣、马春丽、苏治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欣、马春丽向原告偿还代偿款50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李欣、马春丽给付原告代偿款利息13802元(其中代偿款60000元从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6月20日利息为2153元;代偿款35000元从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243元。代偿款5000元从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77元;代偿款50000元从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514元;代偿款40000元从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068元;代偿款100000元从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634元;代偿款100000元从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621元,代偿款10000元从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6月20日利息为259元;代偿款100000元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133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依法判令被告李欣、马春丽给付的原告代偿款利息(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判令被告苏治华在被告李欣、马春丽未能向原告支付部分金额承担二分之一的支付责任;五、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及保险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