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郑学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826民初7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白雨明:
本院受理原告付瑞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准予原告付瑞霞与被告白雨明离婚;二、婚生女白思娅随付瑞霞生活,白雨明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600元,从2020年6月开始给付,每年12月20日前给付一次,至女儿独立生活止;3、被告白雨明对子女有探视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赵子光:
原告王文生与被告赵子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子光欠原告王文生工资款16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2元,由赵子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王郁郁:
本院受理申请人任月梅与被执行人王郁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2民初42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恢19号执行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恢1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范银山:
关于原告杨海荣诉被告范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任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与被告任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爱借款本金475000元。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任世明负担。】、民事裁定书(转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赵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敖日更达来诉被告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借款利息(2015年3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的年利率24%计算)64800元及之前计算尚欠利息31200元,共计156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本金年利率24%的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海川明全物流有限公司、马齐全、郭二明、鄂尔多斯市海纳百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海川明全物流有限公司、马齐全、郭二明、鄂尔多斯市海纳百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我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14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齐全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55000元股份;2、内蒙古天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内天月评报字【2019】第91号股权评估报告,告知被执行人马齐全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55000元股份评估价为123555元;3、因被执行人马齐全已经死亡,马齐全的遗产继承人拿身份证明到我院领取相关手续。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张春: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斌与被申请人张春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春名下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7号街坊景泰园小区1号楼1-07号(合同编号:2009-0015921)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赵双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娟与被告赵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双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娟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50元,本息合计11250元;二、被告赵双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娟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20年1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吴景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额日德尼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欠款人民币2550元;二、被告郑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利息人民币2295元(2550元×2%×45个月,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自2020年1月1日至债务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魏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于长富与被告魏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于长富借款本金20000元,2019年11月25日之前尚欠的利息18600元,本息合计38600元;二、被告魏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于长富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1月6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于长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郑向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欠款人民币2550元;二、被告郑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银鸽超市利息人民币2295元(2550元×2%×45个月,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自2020年1月1日至债务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何文军、狄宝艳: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栋与被告何文军、狄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文军、狄宝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武国栋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本息合计9800元;二、被告何文军、狄宝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武国栋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包乌恩:
本院受理原告刘哈申与被告包乌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乌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哈申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本息合计11000元;二、被告包乌恩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哈申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6年4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刘哈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郑国庆、包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尤丽刚与被告郑国庆、包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国庆、包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尤丽刚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925元,本息合计5925元;二、被告郑国庆、包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尤丽刚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20年1月16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尤丽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张元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鹏诉你、王勇明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勇明给付欠款20000元;2.以欠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元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包达胡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李额尔敦白尔与被告包达胡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要点:准许原告李额尔敦白尔撤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0元,由原告李额尔敦白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吴明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15号原告李保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吴明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给付利息2120元(2000元×0.02元×53个月,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本息合计4120元;2.请求判决以2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0.03元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张宝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39号原告黄宝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利息3000元(30000元×0.005元×20个月,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本息合计33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包文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45号原告田巴达拉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一子田才力干(2016年12月5日出生)现年4周岁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每月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白连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870号原告周七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300元及利息3613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