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长命: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21号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50元给付利息4961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包朝伦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22号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900元给付利息14534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铁山、齐红霞(又名红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76号原告佟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并给付利息5304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韩立国: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81号原告佟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并给付利息2156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李润喜: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的原告杜晓丽诉被告李润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军与被告高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诉讼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高峰赔偿原告损失3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苏和、钢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龙与被告苏和、钢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高全保、韩金秀:
本院受理原告党瑞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贺勇、王翠仙: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929、2930、2950、2951、29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吕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王华、郝改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890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徐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原临狼路区法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吴楠: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敏与被上诉人王煜、齐彬、王志超、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67号民事判決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吴喜伴:
本院受理原告周官祯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曹艳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艳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曹艳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理赔款75469.29元和未付保费5364.99元;二、被告曹艳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违约金(以80834.2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利率0.065%计算);案件受理费998元,被告曹艳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呼和浩特市昊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中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昊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永强(2020)内0125民初592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呼和浩特市昊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永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徐景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金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景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马金华60000元,且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3日始以年利率1.75%计算利息至余款全部返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徐景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杨翠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你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8559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马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秦艳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291.55元;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支付分期总手续费7470元。以上合计53761.5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马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常明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吕洪喜:
本院受理原告韩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史金峰与被告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33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白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石光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金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光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马金华40000元,且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始以年利率1.75%计算利息至余款全部返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石光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丛景新、石淑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洪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丛景新、石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樊洪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00元,本息合计53000元;二、被告丛景新、石淑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26元,由被告丛景新、石淑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