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珍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金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刁珍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马金华50000元,且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11日始以年利率1.75%计算利息至余款全部返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惠。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刁珍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肖红秋: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内蒙古煊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智慧、吕至、陈瑞鲜、杨林峰、越翠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煊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林永双、杨丽杰、徐万荣、智慧、吕至、陈瑞鲜、杨林峰、越翠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1日
高悦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志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悦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兰志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5000元,本息合计105000元;二、被告高悦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4日始按年利率6%计息,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00元,由被告高悦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林宏:
本院受理原告丁雷与被告林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836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萧喜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照日格图诉你和好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78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包头市东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俊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张凤鸣:
本院执行刘永林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二连浩特市新华大街南、前进路西大红鼎小区3号楼1单元01062号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二连浩特市)内科瑞【2020】估字第【二连浩特市】0529-03-0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750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吕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诉你(2020)内0602民初21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张俊清、赵国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武长根与被告张俊清、赵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俊清、赵国英共同给付武长根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张俊清、赵国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