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翠萍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潘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程慧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依法解除被告潘永清与原告程慧峰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二、被告潘永清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程慧峰购房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购房款5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至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程慧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孟爱平、倪巧玲:
本院受理案外人孟利军与申请执行人王靖瑜、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孟爱平、倪巧玲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本院根据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转破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日指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本院原定于2020年2月20日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因疫情影响,变更为2020年7月10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五楼会议室(万汇市场南门对面原呼和浩特市技术监督局)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7月10日前,向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东达广场写字楼1606室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彭程颢;联系电话:151247519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陈玲玲:
本院受理乔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乔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0元,公告费460元,由原告乔龙承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法院公告
陈利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新平诉被上诉人杜英及原审第三人陈利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高志新、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丽萍与被告高志新、被告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志新、被告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宋丽萍104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至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宋丽萍负担3154元,被告高志新、被告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那松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吉日嘎拉诉你与敖登高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52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任茂林、于波: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茂林、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张钦:
本院受理原告李高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吕甄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韩海平、白永胜、张元军、王兴华、赵海全、王志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海平、白永胜、张元军、王兴华、赵海全、王志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王永富、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建国与被上诉人马忠华、王永富、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
注销公告
注销公告
丰镇市丰宇惠众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代码93150981M A0N BLT346)成员大会于2020年6月28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合作社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丰镇市宁杞种植专业合作社(代码93150981M A0N BLR W 9R)成员大会于2020年6月28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合作社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丰镇市典青庙鑫龙屠宰场(代码91150981M A0PUN 8N 5R)成员大会于2020年6月28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合作社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吸收合并公告
减资公告鄂尔多斯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煤炭物流园区海勒斯壕铁路专用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煤炭物流园区海勒斯壕铁路专用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关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如下: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ht t ps://pa n. ba i du.com/s/1Us M M 2yg95t L18vz 9Amf vR g,提取码:i i by。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资料。建设单位:鄂尔多斯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赵邦晟。联系电话:18604770401电子邮箱:nygs xmggyx@126.com
。通讯地址:康巴什信息大厦A1-401项目开发部。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主要集中在本项目地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意见表链接网址为:ht t ps://pa n.ba i 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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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1Us M M 2yg95t L18vz 9Amf vRg,提取码:i i by。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提出对本项目的意见或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本信息公布的10个工作日内。
2020年6月30日
根据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工程局)与内蒙古通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城公司)的合并协议,黄河工程局(注册号:91150000740106206J)拟吸收合并通城公司(注册号: 91150105747937117W),吸收合并前黄河工程局注册资本6022.5119万元,通城公司注册资本769.7427万元,吸收合并之后,通城公司注销,黄河工程局存续,注册资本不变,经营范围增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城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黄河工程局承继。请以上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原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公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28日
托克托县百玺源农业有限公司(代码91150122M A0Q BB3Q 2M)股东会于2020年6月28日决议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88万元减少至499万元,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丰镇市兴农汇众农业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 (代码93150981M A0NBLT85E)成员大会于2020年6月28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合作社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