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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庄怀宾:

本院受理上诉人韦玉兰与被上诉人庄怀宾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8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内蒙古君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辛瑞花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君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8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白银霞、闫磊: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赵拴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王雪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宇飞诉你与李慧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田宏光: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虹与被上诉人吴志伟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张春磊:

本院受理上诉人尹春辉与被上诉人杨宇通、尹帅杰、张春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李春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润霞与被上诉人兰宇翔、兰勇、贾润枝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张雷:

本院受理原告田雨林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转包合同,并退回给原告承担费328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李春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润霞与被上诉人张志刚、兰勇、贾润枝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纪光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吴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红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桂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红宝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24000.00元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39000.00元从2018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红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内0121民初3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负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张飞、卢海清:

本院受理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7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董改生:

本院受理杨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926号],现依法向你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杨丽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徐秀: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煤款6292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白双春:

本院受理原告吴那顺白乙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双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那顺白乙拉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元,并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刘红红:

本院受理原告化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崔林利、邢学勤:

本院受理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72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相燕、相继、刘付灵、刘金梅、王利珍: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7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燕、相继、刘付灵、刘金梅、王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孙俊叶、孙毛仁、贾俊耀: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40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俊叶、孙毛仁、贾俊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杨昱春、呼小燕、王天福、薛冰梅、杜亚东、张玲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8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昱春、呼小燕、王天福、薛冰梅、杜亚东、张玲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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