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雁:
本院受理原告宋晓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刘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飞诉你与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韩永在:
本院受理原告董爱爱、安贵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李晓南: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雪诉被告李晓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晓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新雪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申请人孙萧、孙畅申请宣告伊彩丽失踪一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伊彩丽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与孙立臣系同居关系,2018年1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均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伊彩丽失踪。下落不明人伊彩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下落不明人伊彩丽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伊彩丽生存状况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伊彩丽情况,向本院报告。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连荣芳、冯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团圆诉被告连荣芳、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3200元;(暂计: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高辉、张颖:
本院受理的马根申请执行高辉、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高辉、张颖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武皇花园5号楼1单元6楼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鼎佳(价)字[2020]第024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武皇花园5号楼1单元6楼的房屋市场价值28089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恢546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高辉、张颖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武皇花园5号楼1单元6楼的房屋,评估价为280896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238761.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3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由一拍流拍价降价15%,保证金数额及竞价幅度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范海利、贾鹏英: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诉范海利、贾鹏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申请对范海利、贾鹏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如意小区D12号楼1至4层03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魏艳萍、何林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殿忠与被告魏艳萍、何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141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姜殿忠的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利息84000元,本息合计204000元;二、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宋翊菲诉被告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内蒙古玖寓玖居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五台诉你公司及狄新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梁建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刘爱桃、钱继来、钱丽及钱慧诉你及李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杨佳伟(又名杨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原临狼路区法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王德奎:
本院受理原告刘颖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颖春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张俊峰、张淑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7号原告孙乌日图诉被告张俊峰、张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乌日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000元(20000元×0.02元/月×40个月,2016年9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本息合计36000元;二、被告张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乌日图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乌日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张淑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张长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630号原告尤丽刚诉被告张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尤丽刚借款本金2100元、利息1533元(2100元×0.02元/月×36.5个月,2016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5日),本息合计3633元;二、被告张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尤丽刚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长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马俊彪: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董文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对你所有的房屋位于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工业大街北侧绿苑东区29#2单元301室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包头市)内科瑞【2020】(估)字第0615-014号评估报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尚明(尚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强诉被告尚明(尚明星)、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