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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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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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查干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尤丽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谢查干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尤丽群借款本金26000元,给付违约金7800元(26000元×3%),合计3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张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江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160元,本息合计38160元;二、被告张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江自2018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高春福:

本院受理原告孙少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春福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孙少清欠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高春福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孙少清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邹德才、吴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为民菜籽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德才、吴海玲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为民菜籽商店欠款8492元。另支付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为民菜籽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陈宝东: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为民菜籽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宝东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为民菜籽商店欠款6178元。另支付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为民菜籽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赵六柱、赵领兄:

本院受理原告包孟根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赵六柱、赵领兄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包孟根仓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王忠文:

本院受理原告秦忠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文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秦忠田借款本金47340元,利息57186.72,本息合计104526.72元(47340元×2%×60个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2日);二、被告王忠文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秦忠田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吴雪:

本院受理原告王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雪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王忱借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吴雪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王忱从2016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高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车长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高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车长友欠款本金6420元,利息5990.4元(6240×2%×48),合计12230.4元;另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崔长余:

本院受理原告崔洪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崔长余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崔洪建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7000元,本息合计12000元(本金5000元×2%×70个月,自2014年3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另给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孙贵:

本院受理原告闫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孙贵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闫桂珍借款70000元。另给付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李玉侠:

本院受理原告闫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玉侠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闫桂珍借款30000元。另给付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徐铁桩、王景全:

原告郭立军与被告徐铁桩、王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立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井民: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5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6516,面积:533.4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6517,面积:2144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6518,面积:3360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6519,面积:6125.6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五、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6521,面积:41.03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六、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7669,面积:1039.03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七、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7979,面积:2436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八、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7980,面积:2436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九、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9118,面积:2380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十、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9119,面积:2940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十一、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9120,面积:2940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十二、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9121,面积:2940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十三、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使用证号:40520110102325-1,面积:20714㎡的土地。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通辽蒙爱的鞋业有限公司、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53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通辽蒙爱的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32-06520,面积:1739.5㎡的房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张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崔俊祥诉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李治军(又名李志军)、卢改梅:

本院受理原告邬永继与被告李治军、卢改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

赵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倪涛诉被告赵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刘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娟诉被告刘雪峰民间借贷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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