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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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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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有军:

本院受理(2020)内0502民初1569号原告赵彩云诉付有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邵哲: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亮与被告邵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邵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高亮借款本金68000元,给付原告高亮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793元;并给付自2020年6月1日至借款本金全部返还之日期间,以被告实际占用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0.3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高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内蒙古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广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本院受理原告杜广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通辽市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新开河林场设施园区400亩土地(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新开河林场:设施园区西北GPS点定位及面积计算成图1号地【面积:78.9亩】、设施园区东南GPS点定位及面积计算成图2地【面积83.5亩】、设施园区东GPS点定位及面积计算成图3号地【面积:65.3亩】、设施园区东北GPS点定位及面积计算成图4号地【面积:109.2亩】、设施园区中北GPS点定位及面积计算成图5号地【面积:68亩】)保全数额为500000元。查封期间3年,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算。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胡爱生、路秀秀、胡来全、胡建友: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武川支行诉被告胡爱生、路秀秀、胡来全、胡建友(2018)内0125民初131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但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崔全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55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内0121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全义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崔全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佟壮沙、杨哈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你方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田管家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邢恩利、王红侠:

本院受理原告孙风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包七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你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田管家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夏文武、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偿还借款24000.0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刘哲豪:

本院受理李承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8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赵剑波:

本院受理原告任志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李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立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赵立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1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王会龙: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霞诉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盛达公司)、被告王会龙、被告张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郝平:

本院受理原告朝格图诉被告郝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

郝俊文:

本院受理梁克克申请执行郝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恢5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

郝俊文:

本院受理梁克克申请执行郝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恢5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

赛罕区塔林健身中心、明干巴雅尔:

本院受理内蒙古东达酒店有限公司锦江国际大酒店申请执行赛罕区塔林健身中心、明干巴雅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0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

马善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建跃、张树萍与被告韩晓宇、第三人李丽琴、马善军(2019)内0125民初1180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

康俊梅、康玉梅(又名张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原临狼路区法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吴长毛:

本院受理原告冀秀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原临狼路区法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张树林、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冀秀华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原临狼路区法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薛学玉、薛洪财、刘英林、徐杜贤:

本院受理原告冀秀华诉你四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原临狼路区法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仲荣诉被告王俊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苏庆文、韩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你方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田管家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乔成所:

本院受理原告田有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乔成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田有合借款本金49700元。二、驳回原告田有合其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原告田有合负担783元,由被告乔成所负担1043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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