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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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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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益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益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刘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振刚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4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温引良、李翠花、温红、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温引良、李翠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已经清偿至2018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2017年11月3日《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编号01410212401000006601)约定的借款利率、罚息利率标准,从2018年9月28日开始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温红、刘敏、王静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温引良、李翠花、温红、刘敏、王静共同承担7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姜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荣立诉你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雷玉喜、郭艳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雷玉喜、郭艳凤(2020)内0125民初57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雷玉喜、郭艳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侯强、高喜根、王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侯强、高喜根、王瑞霞(2020)内0125民初9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侯强、高喜根、王瑞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赵永强、李香娃、赵树清、王铁锤、边海霞:

本院受理你们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内06执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永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8586元股金、配股及分红;冻结被执行人李香娃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3192元股金、配股及分红;被执行人赵树清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8386元股金、配股及分红;冻结被执行人王铁锤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576元股金、配股及分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内06执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香娃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3号楼2单元601房产一处,建筑面积255.6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505872号;查封被执行人赵永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7号楼4单元501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29.47平米,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505873号;查封被执行人边海霞提供的已经网签至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岸街3号君泰华府小区12号楼1单元101,建筑面积: 187.46平米,合同编号:2010-0009853;以上查封(冻结)期限均为3年。至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查封、冻结有异议的,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认可。查封(冻结)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财产有隐匿、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贺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贺建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建霞借款本金591000元及利息6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6元,由被告贺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鄂尔多斯市恒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瀚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和平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瀚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广场四号楼10层10018室、10019室、1003室、1009室,四号楼11层11019室、1104室,四号楼12层1202室、1203室,四号楼13层1302室、1303室、1304室、1307室、1308室、1309室、1310室、1318室、1319室房产共17处】,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鄂尔多斯市恒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广场四号楼10层10018室、10019室、1003室、1009室,四号楼11层11019室、1104室,四号楼12层1202室、1203室,四号楼13层1302、1303、1304、1307室、1308室、1309室、1310室、1318室、1319室房产共17处(建筑面积共计669.51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公寓)于2019年11月25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909690.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贺志义、李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金诉被告贺志义、李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贺志义、李秀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400万元、利息808万元;二、原告张瑞金有权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李秀玲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路1号街坊东方名筑小区D10号楼的10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5445号,房屋他项权证:鄂房他证东胜字第302052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游邵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游邵文偿还原告借款310000元,及利息719200元(以借款本金310000元为基准,从2010年3月31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月利率按2%计算)本息合计1029200元,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月利率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李红梅:

关于原告曹慧诉被告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7500元及从2020年4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鄂尔多斯市华尔餐业有限责任公司、奇布巴雅尔、吴花女(又名吴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纳林达赖(已去世)与被执行人奇布巴雅尔、吴花女(又名吴华)、鄂尔多斯市华尔餐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银花、钱雯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他们。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6)内06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白银花、钱雯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李小平、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贺金玲: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87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诉李小平、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贺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王静、杨二宽、李晓辉: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883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居然支行诉王静、杨二宽、李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刘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强诉被刘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李莉:

本院受理原告兰勇与被告朱银方、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岳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邬飞诉被告岳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胡财旺:

本院受理原告温云兰诉被告胡财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土贵乌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23日

包哈斯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赵旺梅与被告包哈斯巴特尔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要点:本案按原告赵旺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赵旺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包宝壮:

本院受理原告汪胜荣与被告包宝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要点:准许原告汪胜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0元,由原告汪胜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孙连成、白玉平、孙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蔡永恒与被告孙连成、白玉平、孙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要点:(2019)内0521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白玉平”补正为:“被告白玉萍(又名白玉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韩哈斯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玉芳偿还原告韩哈斯巴根借款本金9600元;2.被告玉芳给付原告韩哈斯巴根借款利息5184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玉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宝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68号原告德力格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原告、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鲁晓婷(2008年10月14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判决一处42平米的两间砖瓦房归被告所有(价值8万元),304拖拉机归被告所有(价值6000元),包商银行贷款30000元由被告承担偿还;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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