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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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史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娜与被告史小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121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准予赵娜与史小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被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尚利新:

原告尹瑞平诉你、谢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丽峰、尚利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尹瑞平借款本金6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谢丽峰、尚利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被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卢文奎、尹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石银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银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其中本金11200.00元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2800.00元从2016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琴大木尼: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琴大木尼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20300.00元,其中本金8100.00元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12200.00元从2017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张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银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873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本金8730.00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佟常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佟常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农资款本金人民币25380.00元,并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本金25380.00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白钢珠: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钢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4950.00元,其中本金4750.00元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10200.00元从2016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包银锁: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银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本金12000.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赵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双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71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本金17100.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武海洋: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武海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6月23日梁宏: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5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查封)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人案款807847.4元,案件受理费11878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21805.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施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康喜金、郭文广诉施利峰(2020)内0125民初6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施利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马慧永、闫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马慧永、闫春玲(2020)内0125民初11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慧永、闫春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韩艳荣: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佳乐、韩艳荣、信永祯、张文娟(2020)内0125民初64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韩艳荣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包广意: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739号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农资款本金1950元,利息1706.25元,本金加利息3656.25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以本金195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自2019年4月10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丁达呼白乙拉(又名丁双喜)、金斯日古楞、吴德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744号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购买建材款本金4750元,利息361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8360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以本金475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贾永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892号原告周七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偿还借用款本金47500元,利息38000元(47500元×0.02元×40个月,从2016年12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本息合计855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宝音敖: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893号原告周七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偿还借用款本金13000元,利息10400元(13000元×0.02元×40个月,从2016年12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本息合计234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曹玉宏、塔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16号原告李保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40800元,本金20000元,利息20800元(20000元×0.02元×52个月,从2016年1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止);2.请求判决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以0.02元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胡万喜、荷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179号原告包时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时文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3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839元;3.要求二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债务为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吴白乙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741号原告张淑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淑丽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66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张葛良: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054号原告包那仁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那仁其木格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6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3020元(18600元×0.02元×35个月,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并以18600元基数按月利率0.02与元计算债务清偿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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