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钢:
本院受理原告赵力友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赵力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偿还土地承包费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李春:
本院受理原告吕智勇诉李春(2020)内0125民初626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乔素花、李聪、兰军、高芳枝: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乔素花、李聪、兰军、高芳枝(2020)内0125民初11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乔素花、李聪、兰军、高芳枝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北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被告王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吴五斤半: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五斤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230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本金123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至,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郭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成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1360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本金1136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至,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格根哈斯、王六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乌仁其木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格根哈斯、王六十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乌仁其木格借款本金人民币34300元,并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本金343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格根哈斯、王六十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23日
柳江:
本院已受理原告樊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邹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永春与你及被告张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肖永春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邹建平、张淑芳偿还借款1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张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李艳玲日杂店与被告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科左中旗李艳玲日杂店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俊给付欠款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苏常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红霞与被告苏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179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赵红霞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董利军:本院在执行白少杰申请执行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安成伟、王海霞: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融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兴和分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王志:
本院在执行闫云申请执行王志、李英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吉永生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目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马慧永、闫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马慧永、闫春玲(2020)内0125民初10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慧永、闫春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温红、刘敏、温引良、李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温红、刘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已经清偿至2018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2017年11月3日《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编号01410212401000006600)约定的借款利率、罚息利率标准,从2018年9月28日开始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温引良、李翠花、王静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温红、刘敏、温引良、李翠花、王静共同承担7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林金彪:
本院受理上诉人回民区田雪飞水产经营部诉被上诉人林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年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红玉、吴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国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33680.00元,并从2019年1月21日起按本金33680.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至,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白金梅、王常福: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868号原告周七十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800元;2.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王玉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871号原告周七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及利息108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赵图布心(别名亚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880号原告卢风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23日
谢丽峰:
原告尹瑞平诉你、尚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丽峰、尚利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尹瑞平借款本金6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谢丽峰、尚利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王巴根那: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巴根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2607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本金26070.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至,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尹红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红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张永莲借款本金人民币51300元,其中本金2100.00元从2017年10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49200元从2018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木,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