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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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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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安春霞诉被告段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付勇、杨燕龙:

本院受理席建林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付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席建林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燕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刘素叶:

本院受理原告周磊诉被告刘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素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磊偿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5000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周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素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张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韩志伟与被告张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37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250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4月16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索纶: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良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索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索纶支付原告汽车租赁费共计人民币2052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负责处理车辆租赁期间造成的违章,蒙AGZ277帕萨特车扣18分,罚款18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汽车维修费1000元; 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租赁车辆,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7月16日,日租金为40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拖欠租金不予处理,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张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候利兵、盛峰、郭利忠、杨晴亮、呼广俊、白新维、侯皓苒、王文明、侯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候利兵、盛  峰、郭利忠、杨晴亮、呼广俊、白新维、侯皓苒、王文明、侯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被告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承兑汇票垫款利息1770057.51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陈志华、张欣、杨伟、宿芳、刘斌、王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韩凤琴、陈志华、张欣、惠二媚、杨伟、陈建忠、于明芳、宿芳、刘斌、王小平、李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梁永军、王桂霞、郭毛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清、廉海霞、陈四清、陈海元、梁永军、王桂霞、何利军、陈永清、郭毛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高奋利、王凤慧、高子军、祁慧雄、王俊、章雪峰、康建设、红星、赵永强、石和平、蔺文光、李占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奋利、王凤慧、高子军、祁慧雄、王俊、章雪峰、康建设、红星、赵永强、石和平、蔺文光、李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支付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侯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吕秀玲诉被告侯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8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胡日查(又名包胡日查)、海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01号原告王宝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900元;2.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胡日查(又名包胡日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02号原告王宝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给付利息144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洪宝忠、王红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20号原告张殿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给付利息1088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6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敖文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24号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840元,给付利息26287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李利俊、武丽恩: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利俊、武丽恩、张春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利俊、武丽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100279.75元,本息合计350279.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张春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555元,由被告李利俊、武丽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卢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张凤杰、屈永禄: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凤杰、屈永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内蒙古同发石化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石油天然气工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秉君诉被告内蒙古同发石化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石油天然气工业公司、姚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张二闰女、刘富专、刘富强、刘爱莲: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张二闰女、刘富专、刘富强、刘爱莲、刘小红、高丑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段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涛诉被告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高鹏程、徐博:

本院受理原告李婉诉被告高鹏程、徐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黄国阅:

本院受理杨玉柱、乔秀珍申请执行黄国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李连平:

本院受理杨海娥申请执行李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黄清潮:

本院受理陈秀敏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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