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凯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注册号:1526022000260,声明作废。
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三中学印刷厂打字复印社将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丢失,注册号:1522231000767,声明作废。
扎鲁特旗正达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将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注册号:152327000007132,声明作废。
李艳娟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坐落:奈曼旗治安镇镇内,土地面积:35.70平方米,证号:蒙(2019)奈曼旗不动产权第0000236号,声明作废。
母亲:国花(身份证号码:152325198507202061),父亲:光明 (身份证号码:152325198608132015)。儿子:杨洪财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J 150037342)于2008年11月9日13时40分在通辽市库伦旗蒙医医院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高宇翼《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出生日期:2014年1月17日4时23分,生于包头市九原区医院,母亲:韩采,父亲:高文德,出生证编号:O 150004064,声明作废。
五原县大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银行预留印鉴(财务章、法人章)丢失,账号:0613090719100107289,开户行:工商银行五原县支行,声明作废。
陈婧仪《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出生日期:2007年8月4日15时25分,出生于包头市中心医院。母亲:张俊青,父亲:陈立清,出生证编号:H 150049821,声明作废。
2020年6月19日
遗失声明
注销公告
阿荣旗得力其尔鄂温克族乡得旺奶牛专业合作社,注册号:152122N A000025X,经成员大会决议注销合作社,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阿荣旗得力其尔鄂温克族乡得旺奶牛专业合作社
2020年6月19日
注销公告
丰镇市凯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26022000260,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经营,并拟向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丰镇市凯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6月19日
阿荣旗喜龙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注册号:150721N A000668X,经成员大会决议注销合作社,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阿荣旗喜龙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020年6月19日
注销公告
准格尔旗涌鑫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于2020年6月15日已通过决议,准格尔旗涌鑫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存续分立的方式进行分立。准格尔旗涌鑫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前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
分立后,存续公司为准格尔旗涌鑫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新设公司为准格尔旗琸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除与本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准格尔旗涌鑫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19日
分立公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公示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东起呼准公路,西至建设中的呼准铁路,南起大黑河,北至小黑河南岸。金川南区规划14.45平方公里,已开发面积约为3.53平方公里。根据园区目前发展实际情况,结合第一次跟踪评价建议,给出后续发展产业定位建议:建议今后大力发展机械装备制造、仓储物流业及电子信息产业,现有企业可适当发展相关联的低污染低能耗产业。今后引入的产业应突出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并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同时严格限制引进生物医药类项目和食品加工业、禁止新引进生物工程发酵类项目、禁止畜牧业发展。目前园区实际发展以及后续发展情况、环境质量现状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详见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资料。建设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管委会。联系人:臧先生。联系电话:0471-3601215。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金川工业园区金海路1号。(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主要集中在本项目地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三)公众意见表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见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公示内容。(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提出对本项目的意见或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本信息公布的10个工作日内。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管委会
2020年6月19日鄂托克前旗江雨滴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废旧农田滴灌带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对《鄂托克前旗江雨滴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废旧农田滴灌带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鄂托克前旗江雨滴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废旧农田滴灌带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乌兰新区,项目生产规模为年回收废旧滴灌带及废旧大棚膜5250t,年产PE颗粒约5011吨(自用3456吨,外售1555吨)、单翼迷宫滴灌带51000件(1079t/a)、农用灌溉水带22000件(719t/a)。(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链接:ht t ps://pa n.ba i du.com/ s/1i 8Di RwAYSNecPI bf e_VQ W Q。提取码:7ki 9。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资料。建设单位:鄂托克前旗江雨滴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王江涛。联系电话:13892338999。电子邮箱:575717312@qq.com。通讯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乌兰新区鄂托克前旗江雨滴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内。(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主要集中在本项目地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 t p:// 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 201810/t 20181024_665329.ht ml(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提出对本项目的意见或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本信息公布的10个工作日内。
鄂托克前旗江雨滴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19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21年燃煤散烧综合整治集中供热工程—泓利泰扩建燃煤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的方式和途径:查阅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ht t p://www.d1ea.com/ent er pr i s e/publ i ci t y/edi t?i t emi d=57542。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本项目周边的住户、单位。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方式:建设项目环评公众意见表下载网址:ht t p://www.mee.gov.cn/xxgk2018/xxgk/ xxgk01/201810/t 20181024_665329.ht ml。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办法:1.下载并填妥公众意见表,发至邮箱:466348202@qq.com,2.填写纸质公众意见表并投递意见箱: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15号。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反映意见和建议。本次公示,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30日(10个工作日)。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内蒙古信中安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七、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王局。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15号。电话:13604713155。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9日
法院公告
张红利、周天兵:
本院受理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王月明:
原告宿智亮诉王雪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宿智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宿智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王辉:
本院受理谢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连海芳: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涛涛与被申请人苏伟、连海芳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
赵治国、云霞霞: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4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