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润亨:
本院受理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润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武俊伟: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武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2民初9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送达(2020)内0102执2141号执行通知书即向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案款320280.29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704元、(2020)内0102执2141号执行裁定书即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俊伟320280.29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范利伟: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范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2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送达(2020)内0102执2142号执行通知书即向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案款225244.45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279元、(2020)内0102执2142号执行裁定书即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利伟225244.45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徐炳秋: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徐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2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送达(2020)内0102执2143号执行通知书即向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案款78375.75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76元、(2020)内0102执2143号执行裁定书即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炳秋78375.75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郭飞: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2民初9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送达(2020)内0102执2144号执行通知书即向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案款69527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43元、(2020)内0102执2144号执行裁定书即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飞69527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