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扣留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依法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相关证明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相关车辆进行处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