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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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娜仁格日乐、包桂荣、齐风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淑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娜仁格日乐、包国青、代桂春、齐风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淑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娜仁格日乐、包桂荣、齐风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桂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根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天宝与被告根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根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曹天宝借款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包峥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天宝与被告包峥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峥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曹天宝借款2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其日美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兴与被告其日美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其日美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高兴借款1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双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春钢与被告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双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孟春钢借款1137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陈额尔敦德林、吴莎如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军与被告陈额尔敦德林、吴沙如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额尔敦德林、吴沙如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国房款126475元及利息68296.50元,合计19477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白满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天宝与被告白满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满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曹天宝借款17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苗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源建筑租赁服务站与被告苗文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9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

双宝、萨出拉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双宝、萨出拉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双宝、萨出拉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军建房款84050.00元及利息60516.00元,合计14456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包斯琴、萨如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倪德力格尔与被告包斯琴、萨如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斯琴、萨如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倪德力格尔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韩赛喜雅拉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景瑞福与被告韩赛喜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赛喜雅拉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景瑞福欠款54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金山、韩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吉日木图与被告金山、韩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山、韩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吴吉日木图借款34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花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军与被告花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花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军门窗款4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巴特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军门窗款7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齐斯琴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天宝与被告齐斯琴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斯琴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曹天宝借款7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白宝:

本院受理原告双山诉白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曹泉(曹六):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都冷诉被告曹泉(曹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杨成:

本院受理原告索军诉被告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范文婷、敖珣: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超、范文婷、敖珣、赵占国、徐美英、王亚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范文婷、敖珣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监2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范文婷、刘春江: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刘广东与原审被告张超、范文婷、刘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范文婷、刘春江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监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祁晓才:

本院受理袁伟申请执行祁晓才、赛罕区凯帝华歌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恢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石润平:

本院受理王新利申请执行石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时瑞娟与被告王永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王凤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永俊与被告王凤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武拉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伟与被告武拉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邬秀凤、聂海涛:

本院在执行王树玲申请执行邬秀凤、聂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内0802执恢6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划拨),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聂海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路亿利敖东国际住宅小区房屋一套、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邬秀凤、聂海涛在银行的存款共计22896.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朱艳、焦银花:

本院在执行李小平申请执行朱艳、焦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内0802执恢4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裁定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朱艳、焦银花在银行的存款258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马文瑞:

本院受理的王林飞申请执行马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内0802执恢6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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