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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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亢春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瑞军与被告亢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朱登攀: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登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申请人樊成义因所持有的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金证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股金证股东名称为樊成义、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001840、股金证号码为0101429812、截至2020年5月12日股权证金额为35379.76元、开户日期为2008年7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股金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金证权利的行为无效。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申请人武昱成因所持有的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金证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股金证股东名称为武昱成、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457984、股金证号码为0101424118、截至2020年5月13日股权证金额为34238.48元、开户日期为2008年12月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股金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金证权利的行为无效。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申请人赵晓瑞因所持有的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金证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股金证股东名称为赵晓瑞、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008995、股金证号码为0101428607、截至2020年5月13日股权证金额为37662.32元、开户日期为2008年10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股金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金证权利的行为无效。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赵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被告王羊换、刘外女、赵美荣、张永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张福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侯利栓: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根青、侯利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王雅静、杜冀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雅静、杜冀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

王丽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

王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

周源来:

巴彦淖尔市金锡盛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7)内0826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执恢1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内0826执10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0)内0826执恢141号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周源来所有的包头市西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C200/ 200型施工升降机一台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

郭静:

本院受理原告武世宝与被告郭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87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

赵子宏: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海跃执行你、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七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502民初349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七宝偿还购买东方红354拖拉机欠款8200元,欠款利息5068元,逾期利息7800元,本息合计21068元。2、要求被告七宝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王乐:

本院受理原告高翔与被告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乐欠原告高翔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于玉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树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0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海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海混凝土分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孟平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喜诉被告孟平平、卫换锁、张国良、陈全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3民初2222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白秋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慧佳装潢材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王六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基永与被告王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徐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高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位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罗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三香与被告罗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巳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三香3055.59元;二、驳回原告李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张钦、田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钦、田志英共同偿还王丽青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偿还截至2019年5月13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8100元,自2019年5月14日起继续按照月利率2%,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计算基数向王丽青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54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张钦、田志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唐新能源(察右后旗)有限公司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

柴三虎:

本院执行温翠萍、柴三虎、呼翡霞、王圣明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柴三虎:

本院执行温翠萍、柴三虎、呼翡霞、王圣明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回东胜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王二东、阿丽玛、王东、杨春梅、李九维、常海叶: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二东、阿丽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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