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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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晓红、赵乃君: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60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0000元(50000元×0.02元×40个月,从2016年11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本息合计9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9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齐孟根巴根、李沙拉: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61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000元(50000元×0.02元×37个月,从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本息合计87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9月2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孟斯日古冷、谢玉霞: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64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000元(50000元×0.02元×27个月,从2018年1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本息合计77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谢腊月、吴格日乐扎布: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65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5600元(40000元×0.02元×32个月,从2017年7月29日至2020年3月29日),本息合计656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白领所、陈君: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68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2800元(30000元×0.02元×38个月,从2017年1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本息合计528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9月2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陈德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德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泉欠款9600元;二、驳回原告李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1元,由被告陈德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代长友、张金莲: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喜华、沈桂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代长友、张金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喜华、沈桂兰借款本金53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44元,由被告代长友、张金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李洪涛、房秀玲:

本院已受理原告乔百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洪涛、房秀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乔百兴借款本金13150元{30000元-[24000元-6000元-(10000元×0.005元×9个月,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20000元×0.005元×7个月,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2月15日)]};二、被告李洪涛、房秀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乔百兴以本金1315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005元计算,自2020年2月15日至实际偿清为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李洪涛、房秀玲负担656元,由原告乔百兴负担44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吉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胡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吉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桂花借款1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吉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王海铭: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海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鹏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海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包宝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鑫广兴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宝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金鑫广兴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0225元;二、被告包宝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金鑫广兴农资经销处欠款利息8906元[(10225元×0.02元×68个月,2014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8元,由被告包宝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计宏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晨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计宏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晨光欠款9550元;二、驳回原告高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1元,由被告计宏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亢文艺、雷杨莉:

本院执行申请人陈喜乐、李玉明、张文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你夫妻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921民初487、488、4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内0921执保60、61、62号保全结案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雷杨莉所有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北侧、燕顺路东侧潮白人家北区翠竹园13-3-8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翟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北立诉被告王欢、翟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翟钢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27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孟爱平、倪巧玲、孟国华: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志平与你们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恢356号]一案中,案外人孟利军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公喇嘛商业街路东06-260号房产最南两间房屋(一、二层面积约153平方米)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内0105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孟利军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你们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杨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彪与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杨成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振彪砂砾款105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额尔得尼:

本院受理原告许源诉被告额尔得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马桂静:

本院受理申请人牛凤兰执行马桂静、呼和浩特市天玉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超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包雪峰诉被告呼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张保雄、张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498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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