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胜:
本院受理原告黄传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741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白秋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慧佳装潢材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左中旗慧佳装潢材料商行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并填写地址确认书(或递交答辩状时在答辩状中写明准确地址及联系电话)。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吴牧仁、王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慧佳装饰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吴山亭: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吴山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送达(2020)内0102执2145号执行通知书,即向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案款313863.26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608元、(2020)内0102执2145号执行裁定书即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山亭313863.26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马去非: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德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去非、原审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20)内01民终2003号],现依法向马去非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网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包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都来呼诉包龙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11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
吴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昆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彩礼钱1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
滕文双152104197410203829:
本院受理魏美红诉孙晓华、郑宪勇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华伟、吴珩、张景芳、董桂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伟、吴珩、张景芳、董桂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相燕、相继、刘付灵、刘金梅、王利珍: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7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相燕、相继、刘付灵、刘金梅、王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任海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诉被告任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张霞、刘润喜、王利香、王根应、王美香、白常在: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5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霞、刘润喜、王利香、王根应、王美香、白常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李平、罗占海、罗新丽、马兰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3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罗占海、罗新丽、马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肖剑男、宋秉银、段俊梅、高桂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90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剑男、宋秉银、段俊梅、高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张磊、张桂梅、李建军、王秀丽、苏志强: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91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张桂梅、李建军、王秀丽、苏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刘雨民、杨佳红、王玉英、王金金、苏玉文、赵喜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03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诉被告刘雨民、杨佳红、王玉英、王金金、苏玉文、赵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高翠玲、王美兰、高玲、贾彪、郭兴亮: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903号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高翠玲、王美兰、高玲、贾彪、郭兴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姜平、秦贵贵、王英华、郭阿倩: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833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姜平、秦贵贵、王英华、郭阿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李蒙申请执行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9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6)内0105执939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执行案款)、(2016)内0105执9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2016)内0105执93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牙克石荣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博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刘志安:
本院受理原告梁凤英、郝平贵与被告刘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凤英、郝平贵返还借款本金107590元及利息8962.2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任哲:
本院受理原告胡君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明文东:
本院受理原告杜丹丹诉被告明文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梁长春诉被告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惠士福:
本院受理原告田有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刘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纯华诉被告刘海军、陈景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8326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李家老院子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市场辛兰香猪肉摊床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李家老院子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1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蔡初一、吴金牛: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长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梁长春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600元,给付利息11904元,本息合计61504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
李杰、王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齐福军诉被告李杰、王艳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