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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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黄佳琪: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黄佳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李佰亨: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李佰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周瑞康: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周瑞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申鑫: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申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吴培: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吴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霍志红: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霍志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张海波: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张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王风林: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王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张翔: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张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斯钦达来: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斯钦达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房凤霞: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房凤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柴华: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柴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武艳霞: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武艳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张晶晶: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张晶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高文利: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高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对高文利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387ZN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马志忠: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马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对马志忠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937ZN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张红生、刘姝霞:

本院受理原告史剑英与被告张红生、刘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红生、刘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史剑英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高增雷:

本院受理原告侯建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孙虎: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与被告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为14178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114178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呼和浩特市正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正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所签《代办服务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20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60000元(1200000×5%= 60000元)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原告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办服务协议书》委托被告代办公路工程施总承包三级等事项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告依约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蔡元账户共计1200000元,被告至今未按约办理相关资质,构成根本违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2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包兴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柴宝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兴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柴宝林借款本金14400元;二、被告包兴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柴宝林借款利息2800元(14400元×0.02元×10个月,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9月15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0元,由被告包兴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韩永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永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华借款本金6240元;二、被告韩永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文华借款逾期利息8361.60元(6240元×0.02元×67个月,2014年3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5元,由被告韩永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包仁钦中乃: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秀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吴秀兰与被告包仁钦中乃离婚。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包仁钦中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潘金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卢兴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守全与被告卢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兴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守全借款5000元,支付利息6200元(5000元×0.02元/月×62个月,2015年1月29日至2020年3月29日),本息合计11200元;二、被告卢兴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守全从2020年3月30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卢兴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班永峰: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新全与被申请人班永峰、张旭东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13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广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广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5751.2元。案件受理费2451元,由被告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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