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三》)。“在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川介绍。
王淑梅对记者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是,如果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以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绕行。
“比如,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有人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需要及时确诊或者采取隔离措施,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将患者就近送到医院诊疗。”王淑梅介绍,“只要承运人相关情况及时通知了托运人,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运输路线属于合理绕行。”
疫情期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货方也易遭遇准备好的货物被禁止进出口、陆路运输受阻无法及时出运等问题。“货方经常遇到的情况是订好的航次被取消、或者航期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运代理企业未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未及时就航次取消、航期变更通知托运人,或者在配合托运人处理相关后续事宜中存在过错,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