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强、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张瑞强、王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556.36元,本息合计67556.36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王玉美、内蒙古沐钖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索加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高来喜、章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郑丽伟、余毛虎、蔺财、高来喜、孟海平、武心明、张瑞祥、蔺文光、兰虎成、郭治飞、王俊、陈永清、章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郑丽伟、余毛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16日
郝喜小、郝仙女、郝云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郝喜小、郝仙女、张建忠、郝占胜、杨文胜、韩丽萍、辛美宽、郝换、李茂荣、思忠霞、郝云林、杨文海、何玉萍、张子贤、梁瑞铭、田雅君、张子敦、李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郝喜小、郝仙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李维平、奥维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奥广军、苏敏、杨润成、刘兴利、贾艳平、任利刚、苏飞、李维平、奥维香、候利兵、杨小红、侯利军、李飚、贾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奥广军、苏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冯逵、岳埃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宋敬东、刘利梅、冯逵、宋海波、张东海、解云秀、岳埃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宋敬东、刘利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刘帅警: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飞与被告刘帅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赵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艳、兰燕、陈海松、韩俊峰、张燕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朱力平:
本院受理周恩博申请执行朱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呼和浩特市广泽堂医药有限公司、王广德:
本院受理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广泽堂医药有限公司、王广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李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永浩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朱振华、董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诉被告朱振华、董美丽、张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哈图: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415号原告高磊诉被告哈图、翟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乔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星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王秀萍: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王秀萍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6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秀萍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巨海城第六住宅小区2号楼3单元3、4、5层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张会鹏: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2560号原告闫鹏诉被告张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梅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湖诉被告梅锋、李正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梅锋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王月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寇海瑞诉被告王月明、宿文斌、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月明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李焕平、齐利英:
本院受理冯剑飞申请执行李焕平、齐利英一案,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齐利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台什路学府花园卫生局宿舍6层东单元西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6127831号)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杨二勇: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宝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鲍凤英:
本院受理牙克石鑫源圣建筑机械经销商店与鲍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梁磊、丁香林、石磊: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69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梁磊、丁香林、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胡跃先、梁磊、石磊: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69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胡跃先、梁磊、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汤高峰、石昊亭、赵美玲、吴文越、袁继国: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70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汤高峰、石昊亭、赵美玲、吴文越、袁继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刘志江、王福荣、范志明: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71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志江、王福荣、范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闫玉宽、石磊、徐伟、魏春雨: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75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闫玉宽、石磊、徐伟、魏春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冯伟珑、张磊、邵华、祁俊丽、霍志远: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75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冯伟珑、张磊、邵华、祁俊丽、霍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靳永宏、刘艳风: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