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秀、李凤飞:
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巧秀、李凤飞、鄂尔多斯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恢22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王巧秀在康巴什新区团结路巨力广场1号5013、6016、5011、6018、7009、6017、5012、7014、7013、5014、8015共十ー处。二、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450、0451、0452、0453、0479、0480、0481、0482、0631、0632、0633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王燕:
原告郑玉珍诉被告王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782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郑玉珍居间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白锐钢: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青诉被告白锐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白锐钢给付原告郭小青个人工资2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鄂尔多斯市晟凯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焕东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晟凯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孙焕东工程款58879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由被告晟凯隆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刘立枫(曾用名:刘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霍拉弟(曾用名:霍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高军、刘瑞霞、高二军、韩强、石飞:
本院受理原告赛音诉被告高军、刘瑞霞、高二军、韩强、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60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军、刘瑞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6万元(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从2019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高二军、韩强、石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607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李丽霞、白路、李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杨翠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李丽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翠萍借款本金456240元及利息。(利息以45624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李小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小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向借款人李丽霞追偿。三、被告白路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张建国、郭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旺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750000元及利息(以750000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直至还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白海荣、徐慧:
本院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白海荣妻子徐慧(身份证号: 152726198305160324)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清林路1号院3号楼1单元1602室(产权证号: X京房权证朝字第709098号)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杨文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杨文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1万元及从2007年12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91万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007年12月6日至2019年9月24日止合计利息2577120,本息合计348712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忠、吕美荣、贾东、乌云、第三人李睿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苏红、苏媚小(苏媚):
本院受理原告安锁成与被告苏红、苏媚小(苏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苏红、苏媚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安锁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础,从2011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4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苏红、苏媚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志岗起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建军偿还原告苏志岗借款本金3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郭秀、武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郭秀、武杰工人工资182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郭秀、武杰从2017年12月18日至2019年11月6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463元,从2019年11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许小建:
本院在执行孔庆亮申请执行你和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6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11号(证号:053481)和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13号(证号: 053482)车库二处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孔庆亮。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常江、杜媛:
本院执行的(2019)内0621执恢425号申请执行温振威与被执行人常江、杜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以(2019)内0621执恢4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常江所有位于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鸿德明小区8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一套(证号135011203112),2019年9月3日以(2019)内0621执恢42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常江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鸿德明小区8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一套(证号135011203112),2020年5月13日鄂尔多斯市益园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益园估字[2020]第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及2020年5月13日鄂尔多斯市益园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益园估字[2020]第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及2020年5月13日鄂尔多斯市益园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益园估字[2020]第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杰、刘建华、刘军、韩小梅、第三人李睿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丁建霞、高嘉琪、尚利平、张候俊、张奋义: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建霞、高嘉琪、尚利平、张候俊、张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7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丁建霞、高嘉琪(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贷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1731798.21元,利息结算至2019年3月29日,从2019年3月30日起的利息在月利率12.5734‰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对延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天数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算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尚利平、张候俊、张奋义(连带保证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2012年伊矿农信保字第0100523577号)在最高额8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尚利平、张候俊、张奋义(连带保证人)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建霞、高嘉琪(债务人)追偿,被告丁建霞、高嘉琪应于被告尚利平、张候俊、张奋义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后10日内,向被告尚利平、张候俊、张奋义清偿其实际履行的债务。案件受理费270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丁建霞、高嘉琪、尚利平、张候俊、张奋义负担。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刘洪良:
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一、责令你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73048.289元及利息(以73048.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6025元、案件受理费1777元、保全费1270元。二、负担执行费1132元。三、责令你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邢永清、贺瑞琴:
本院受理原告谢巧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邢永清、贺瑞琴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谢巧翠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200元,由被告邢永清、贺瑞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韩兰玲、韩永民、戴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曹东东与被告韩兰玲、韩永民、戴丽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兰玲、韩永民、戴丽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曹东东彩礼款等合计56000元,并返还收取的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或者折价赔偿4106元,驳回原告曹东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曹东东负担97元,由被告韩兰玲、韩永民、戴丽英负担130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张付钱、孟水叶: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张付钱、孟水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3民初150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