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红波诉被告赵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5040元(年利率12%,暂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9504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张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超诉被告张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贵军偿还原告郭超借款127500元,利息7574.20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照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张贵军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武金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唯美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武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唯美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2275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2275元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武金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和平诉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史和平劳务费6840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乔树茂: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霞诉被告乔树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乔树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红霞货款11923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1923元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二、驳回原告陈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9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乔树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陈简:
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诉被告陈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琳偿还借款8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8000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琳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张利: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张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尚红娇: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尚红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杨清梅: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杨清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神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李海庆、李泽伟:
本院受理原告栗喜军诉杨晓静、李海庆、李泽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民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宇轩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件系列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佟文静:
本院受理原告温国良诉你及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夏将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都兴武:
本院受理刘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哈多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冯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永忠借款20000元,并从200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杨二勇: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宝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高文堂、周凤英:
本院执行的李国辉申请执行高文堂、周凤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恢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查封)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孙思华:
本院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403执23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李猛:
本院受理原告张嫄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王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赵瑞风:
本院受理高慧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5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高慧龙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赵瑞风:
本院受理李福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8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李福锁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48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6日,剩余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共计:10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赵瑞风:
本院受理杜官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8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杜官乐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4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6日,剩余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魏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唯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刘桂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6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剑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六件系列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