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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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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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

本院受理原告邵国利与被告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邵国利货款546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兴业、李素华、吉兴军、白玉凤、吉素华、张学文、克什克腾旗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兴业、李素华、吉兴军、白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胡飞:

本院受理张泽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6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张泽宇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到付清为止。截止到2019年8月8日共计40月,利息为80000元,利息本金合计180000元。2.由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内蒙古饭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乌兰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饭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内0102执异327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人内蒙古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张俊锋:

本院受理原告于在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6849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马彩虹、马来:

本院受理田桂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张杰、靳利平: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跃等36人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靳利平、张杰及一审被告李品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25民再20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薛勇: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薛勇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呼和浩特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玉成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额尔德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翟体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武中华、张拉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侯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佟志刚诉你、黄德森、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6月16日

巴德玛:

本院受理原告付真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王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代偿款19473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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