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晨旭: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诉被告苏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
李伯增:
本院受理原告娜日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2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王玉美、内蒙古沐钖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索家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白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永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陈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诉被告陈志刚、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志刚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借款本金171771.71元;2、依法判令被告陈志刚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截止到2020年3月29日的逾期利息6063.76元(借款利率按基准利率4.9%上浮10%计算,此后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陈志刚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截止到2020年3月29日的逾期罚息367.43元(逾期罚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此后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3项所主张的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
徐玉弟:
本院受理陈海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
郑喜龙: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敖斯日古冷、李向清: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郭永伟:
本院受理(2020)内0929民初4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诉你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蔺博:
本院受理原告付秀英诉被告蔺博、严飞雄、严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47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利息人民币4832000元(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以8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伊金霍洛监狱(鄂尔多斯市第五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尉金飞:
本院受理原告蔺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尉金飞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432000元(2011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8日月利率2%计: 300000×2%×72个月);2、依法判令被告尉金飞支付后续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3、依法判令被告孙东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保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鄂尔多斯市通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有林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通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63157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月利率0.5%承担上述款项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王永红、吴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小诉被告王永红、吴永珍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王永红、吴永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永红、吴永珍共同偿还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鄂尔多斯市永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机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与《消防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4018721.41元及从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424231.3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四、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鄂尔多斯市奥古斯都商务度假中心及鄂尔多斯市奥古斯都综合商务大楼一号楼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9594490.11元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66元,由原告负担10954元,由被告负担107112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靳海鸣:
申请执行人张旭宽与被执行人靳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7)内0602执恢1958号执行通知书。二、(2017)内0602执恢1958号。三、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60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执行人靳海鸣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5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30904233号)房产一处,价值386766元。四、(2017)内0602执恢19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靳海鸣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5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30904233号)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张锁、崔亚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锁、崔亚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张锁、崔亚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130.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130.7元为基数:1、从2017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为2782.7元;2、从2019年7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二、被告王忠伟、杨珂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忠伟、杨珂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锁、崔亚姣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被告张锁、崔亚姣、王忠伟、杨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马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81000元(其中81000元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以2%月利率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马俊偿还原告张保平从2019年9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主张;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郭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贵平诉被告郭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材料款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1万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李怀军:
本院受理原告杜霞起诉被告李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怀军偿还原告杜霞借款本金40万元(约定月利息3.5%,待查明资产再变更金额);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中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22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康贵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军与被告康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康贵忠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康贵忠负担。)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0)内062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李玉英、张有斌、张玉莲、王英、蔺海彪、郭玉祥: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665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诉李玉英、张有斌、张玉莲、王英、蔺海彪、郭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3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赵贵红、陈东东、赵永清、苏玉蝶、张三果: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68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诉赵贵红、陈东东、赵永清、苏玉蝶、张三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