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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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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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栓:

本院受理原告杨英(2020)内0125民初4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电话、邮寄送达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布仁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和敖门达来、郝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布仁白拉立即给付欠款19263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24263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9263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敖门达来、郝民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斯庆格日乐、包林:

本院受理原告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斯庆格日乐、包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包林、斯庆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包林、斯庆格日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徐晓君、王丽君、耿毅、韩新民、云霄、陈明星、赵永刚、孙建军、王立峰、高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倪焱、李东庭、倪耀明、高玉梅、李晓双、康建明、迟海红、李松涛、苗晓强、訾哓慧、闫金良、张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王军军:

本院在执行任茂廷与王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冯平:

本院在执行冯佚轩、冯宇轩与冯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

阚国新:

本院在执行尚常秀申请执行阚国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

胡学慧: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金三鑫农牧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学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

陈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周爱玲、苏孟达来、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9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诉周爱玲、苏孟达来、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7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

郁宽河、郭永明、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0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诉郁宽河、郭永明、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8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王乐、刘转红、贾贵文、赵海亮: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7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诉王乐、刘转红、贾贵文、赵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

张白、宁占荣、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7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诉张白、宁占荣、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8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张白、宁占荣、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7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诉张白、宁占荣、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8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乌日恒、任福丽、叶和珍、宋俊飞、宋福生、赵长仑: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8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诉乌日恒、任福丽、叶和珍、宋俊飞、宋福生、赵长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74号原告达古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达古拉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7日上午10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陈二桩、包金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063号原告七十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七十五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3900元(26000元×0.005元×30个月,从2016年12月4日至2019年6月4日);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7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包宝金: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675号原告包金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给付利息1404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赵春霞、马龙彪: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班永峰、李喜鱼、黄淑荣、黄伟、赵春霞、黄永梅、赵志强、马龙彪、班雪梅、王愿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赵宏双、冯小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和张丽杰、颜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宏双、张丽杰立即给付欠款110715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10715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自2014年10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颜树成、冯小小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

李丁柱、王斯琴(又名斯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679号原告吴扎力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50元;2.要求被告承担利息60046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包呼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688号原告包玉宝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所借款项本金12601元加罚款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根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696号原告科左中旗巴哈申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5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冯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杨晓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061528920496)欠款本金、利息、应收费用(滞纳金、手续费)合计357196.12元,利息及应收费用暂计至2020年1月16日,2020年1月17日起的利息及费用按照借款利息及费用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欠款本息清偿完毕时止;2、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359196.1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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