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7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斯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秀杰诉白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94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李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温二仲、高美凤、李利俊、杨玉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27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聂金瑞、聂金喜、黄永生、张丽英、兰雅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聂金瑞、聂金喜、黄永生、张丽英、兰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张志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上诉人张志俊、被上诉人杨文广、被上诉人孟润鲜、被上诉人胡利君、被上诉人李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苏博:

本院受理内蒙古利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苏博、巴彦淖尔鸿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4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运费13500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磴口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磴口县交警队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张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尤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尤亮购车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玉山负担2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十件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娜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黄葆亮:

本院受理的王晓诉黄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晓申请对黄葆亮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515BR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曹立新、简永梅: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立新、简永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其支付的银行贷款118909.17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利息以118909.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11月7日为10977元)本息共计129886.17元;2、请求法院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13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原告开发建成的房屋一套。二被告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原告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未按月划款,银行扣划原告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田二楞(曾用名田椤)、朱金娥(曾用名朱金风):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王二亮、杨树芳、王顺、袁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309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田二楞(曾用名田二椤)、朱金娥(曾用名朱金风):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亮、杨树芳、王顺、袁海军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310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胡松义:

本院受理的李强诉马志毅、侯炜、胡松义、呼和浩特市恒昌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马志毅申请对李强因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鉴定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鉴定,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李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世有诉被告安志军、第三人李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世有对(2019)内0521民初4061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徐成、朱新军、王庆、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202号原告柳红松与被告徐成、朱新军、王庆、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柳红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0元,由原告柳红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席生、朝鲁孟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鲁孟格日乐、席生、钱润成、李树英、钱当成、郝改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利创同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郝凤鸣诉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利创同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2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张月明、尹海燕、赵瑞凤、郭继柱、张月英: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5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张俊成: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张俊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50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张庆丰、达古拉、张鹏飞、康阳阳、刘伍平、薛梅梅: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张庆丰、达古拉、张鹏飞、康阳阳、刘伍平、薛梅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呼和浩特市佰晟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佰晟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范利伟: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范利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3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包宝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720号原告黄雨生(法定代理人白三月)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宝林从2020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从300元增加到500元,直至原告黄雨生独立生活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陈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76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东赢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36元,并给付利息2947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张根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你、鲁二改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李景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刘毛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常丑丑、武瑞、贾重社、闫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王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李凯强、张媛媛、刘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杨二勇: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宝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