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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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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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志国与被告张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赛罕区吃捌喝玖玩拾尚餐馆、杜小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平与被告赛罕区吃捌喝玖玩拾尚餐馆、杜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8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史培文:

本院受理原告孙士成与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史培文、呼和浩特市城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图慕思与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祁珂: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芭啦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祁雄、祁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祁珂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2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

李大平: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洪诉被告李大平、付埃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

李大平: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洪诉被告付埃云、李大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付埃云就本院(2019)内0105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

敖晓岩、薛军:

本院受理丁维申请执行敖晓岩、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05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

曹宇:

本院受理陈海军诉曹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173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曹宇名下蒙A053J D丰田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止);查封曹宇名下蒙A3320U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齐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包福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寿鸿雁:

本院受理原告沈丽颖诉被告寿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你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所欠原告的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元、王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忠元、被告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4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周玉莲: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玉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周玉莲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与被上诉人刘金水、原审被告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1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彬瑞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乾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现已受理。因你住址不详,根据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算1号民事裁定书。另因刘彬瑞对该裁定不服,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庞艳成:

本院受理原告史桂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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