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6月10日
姚秀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6月10日
科左中旗太阳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眼镜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2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科左中旗太阳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北京眼镜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付合同款163666元,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9819.96元(163666元×0.5%×12个月,自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并自2019年8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0.5%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科左中旗太阳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北京眼镜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包装、版权损失费32481.68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眼镜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陈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立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立杰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10800元(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0年5月2日计27个月×20000元×0.02元)本息合计30800元,后期利息自2020年5月3日起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息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王哈斯尔敦、邓领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购买化肥欠款本金38640元,利息28593元(从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共计37个月,38640元×0.02元×37个月=28593元),本息合计67233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86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朱宝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广利与被告朱宝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广利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728元及其逾期约定利息款,按月利3分利息计算利息款,2016年12月31日直至实际清偿全部欠款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邹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冷武与被告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冷武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起诉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吉日木吐、包都日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文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何文龙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
尹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福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26400元,利息30096元(26400元×0.02元×57个月,从2015年4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止),本息合计56496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6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崔七十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3100元,利息2046元(3100元×0.02元×33个月,从2017.6.26至2020.3.26止)本息合计5146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3月2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3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下午4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
石文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全成诉你与被告史哈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2560号裁定书。原告张全成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958元,利息15924.72元(18958元×2%×42个月,2016年11月1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本息合计34882.7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石智强: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1005号执行通知书。二、(2018)内0602执恢1005号财产申报令。三、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49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被执行人石智强购买的产权人为山东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东路雅阁星城商住楼11层3112房产一处,价值595116元。四、(2018)内0602执恢10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石智强购买的产权人为山东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东路雅阁星城商住楼11层3112号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岳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巧诉被告岳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于建宏: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孙海清与被执行人于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于建宏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6号街坊5-2-203室房产(房产证号码: 067398)一处】,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于建宏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6号街坊5-2-203室房产(房产证号码:067398)一处(建筑面积108.18平方米,住宅)于2019年10月25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62128.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陈飞、苗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乐诉被告陈飞、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陈飞、苗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乐诉被告陈飞、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3、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包头市万达宏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折占荣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包头市万达宏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财保165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万达宏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亿磐商砼有限公司50%股权(出资6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郝芮: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诉被告郝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郝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忠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来领取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忠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偿还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结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郝男:
本院受理原告滕淑华、张德平诉被告郝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缺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李文换、焦彩琴:
本院受理原告孟珍诉被告李文换、焦彩琴、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文换、焦彩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孟珍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核减已支付利息8000元);二、被告王文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文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二被告李文换、焦彩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0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