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光:
本院执行的杨永林与薛增光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执350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602执3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50400元),责令你履行通知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3日
张艳华、朱红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准开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德明、张艳华、朱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孟德明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内容为:“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张恒:
本院受理原告李可诉被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日内退还原告李可购房款209166元,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李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日起60日内来本院9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祁慧雄:
本院受理原告武丽琴诉被告张瑞祥、第三人祁慧雄、马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撒销(2015)东执字第2692号和(2015)东执字第2692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东胜区伊煤北路32-42号房屋(产权证号:109030900204)产权中属于马强份额部分的50%产权的查封和拍卖;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3日
王继平:
本院审理的原告高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继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高娟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被告王继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韩晨: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张丽君与被告韩晨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冯志刚、乔改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志刚、乔改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志刚偿还汽车代偿借款149133.51元;2、判令被告冯志刚支付违约金53200元;3、判令被告冯志刚支付代偿款利息49843.95元;4、被告乔改莲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高挨莲:
本院在申请执行高步云与被执行人高挨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房地产司法鉴定报告书,估计报告编号:内众联估(2018)鉴字第64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高怀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60085.8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60085.89元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扣款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任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向原告承担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姜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姜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张孝红、孙利峰、杨霞:
本院受理原告项维林、折英则诉被告张孝红、孙利峰、杨霞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6513号民事调解书;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09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杜德亮、杜虎保:
本院受理屈付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7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虎保偿还原告屈付和借款本金457583元,于本判決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杜德亮、李玉翠、温树林、杨润生、李帮对被告杜虎保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其承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杜虎保追偿。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20元,由被告负担8163元,原告负担10857元,保全费314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郭勇: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的原告郝亮明诉被告郭勇、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马占清、任金莲: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占清、任金莲、段光、赵丽、段长胜、李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赵楞小、王小平、张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楞小、王小平、张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刘致安:
本院受理原告许利安诉被告刘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刘建宇:
本院受理原告秦向宏诉被告周承奇、刘建宇、兰丹、刘月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胡凯:
本院受理原告秦向宏诉被告刘峰、胡凯、王润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王灯宏:
本院受理原告陈福龙诉王灯宏、温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灯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福龙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0万元(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牛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朱安平、郭文芳诉牛瑞清、葛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3000元及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为4000元,以上共计97000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4000元;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8)内0102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岳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关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关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装载机租赁款232240元及利息8240元以及逾期支付租赁款期间的利息(以22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岳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曙光:
原告科左后旗阿都沁春峰建材商店(经营者:文都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90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李宝音吐(常用名:宝音吐):
原告卢汗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65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王二宽:
本院受理的王文成与王二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达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二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的义务,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1执209号执行通知书与(2016)内0621执209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二宽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源新村5#楼北18号车库(证号:135011305306)及(2016)内0621执20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二宽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源新村5#楼北18号车库(证号:135011305306)进行第一次拍卖及2018年3月26日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