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6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炎军:

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7月3日

王香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根泉诉王香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包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七十一诉包格日乐图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270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郝锁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包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福德借款人民币13250元,支付利息1524元(13250元×0.5%×23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本息合计14774元;二、被告包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福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福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福德负担67元,由被告包国庆负担61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朱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海洋借款人民币30000元,支付利息6600元【21600元(30000元×2%×36个月,2015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6日)-15000元(30000元×2%×25个月)】,本息合计36600元;二、被告朱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海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玉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滕桂林、包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滕桂林、包达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福德借款本金人民币55620元,支付利息3059元(55620元×0.5%×11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本息合计58679元;二、被告滕桂林、包达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福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福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福德负担481元,由被告滕桂林、包达古拉负担1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韩玉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永春借款人民币17800元;二、被告韩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永春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韩玉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金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韩庆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韩庆祥借款本金人民币50900元,支付利息25229元[1632元(2400元×2%×34个月,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3日)+2200元(5000元×2%×22个月,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3400元(10000元×2%×17个月,2015年6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2200元(5000元×2%×22个月,2016年1月10日至2017年11月12日)+4030元(6500元×2%×31个月,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3日)+1200元(2000元×2%×30个月,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2167元(5000元×2%×21.67个月,2016年1月23日至2017年11月3日)+8400元(15000元×2%×28个月,2015年7月3日至2017年11月3日)],本息合计76129元;二、被告金铁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韩庆祥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韩庆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韩庆祥负担143元,由被告金铁柱负担211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史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刘凤英与被告史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凤英负担150元,由被告史明负担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彭春光、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于明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彭春光、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于明海借款人民币35400元,支付利息6903元【35400元×1.5%×13个月(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本息合计42303元;二、被告彭春光、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于明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彭春光、冬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马国斌、马库:

本院受理原告单海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国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单海江借款本金人民币82800元,支付利息4968元【828000元×0.5%×12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本息合计87768元;二、被告马国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单海江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马库对于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99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国斌、马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王九斤: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赊欠农资款7880元,利息1891.2元,合计9771.2元,并支付以欠款本金788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石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赊欠农资款1800元,利息972元,合计2772元,并支付以欠款本金1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还清时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白宝权、包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长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苏长林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留柱、董塔娜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包额尔敦、青龙、白宝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孙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都吉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都吉雅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孙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都吉雅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崔希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兴隆村吴海龙种子化肥直销处与被告崔希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崔希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19800元;二、被告崔希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至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鲍坚强: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圣丰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鲍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鲍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10500元,本息合计25500元;二、被告鲍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至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王额尔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王额尔吨给付我种子化肥款本金5352元利息6288元,共计1164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8年6月1日起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鲍小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曹额日德木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那申乌力吉诉你与包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包那申乌力吉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