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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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陈丽君、杨涛、杨波波:

本院受理刘正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8)内0121民初14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正瑞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玉米款25771元及利息5742.24元(暂且至2018年6月4日,请求人民法院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陈丽君、杨涛、杨波波:

本院受理刘正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8)内0121民初14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正瑞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张晓东: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上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团队81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杜彦荣与被告王海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陈连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张秋红: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腾其木格诉被告张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2526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秋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阿拉腾其木格定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7年3月13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张秋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吴哈申塔那: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前进路弘都铝型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日

白铁明、康麻莲:

本院受理原告高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刘色音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崔丽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布仁额:

本院受理原告包额呢勒图与你和蔡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吴哈申塔那:

本院受理原告史宝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王淑梅、王美玲: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申请执行王淑梅、王美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现抵押物(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148号院5号楼6层2单元612号)已公开拍卖,限你们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产权证(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51215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51216号)产权证书交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强制过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赵春洪:

本院受理的魏俊鹏申请执行赵春洪民间借贷一案,现被执行人赵春洪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泽园巷蒙银小区3号楼2单元3楼东户房屋已公开拍卖,限你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产权证 (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7023509号)产权证书交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强制过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曹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张丽英、曹晓丽、曹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张丽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张杰、张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梅诉被告张海林、张杰、郝虎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支付欠款期间利息(截至2018年3月1日利息为547500元),合计13475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8)内0102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戈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聂志君诉被告戈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戈文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聂志君借款28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451元,由被告戈文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张利文、袁美芹、袁美红、李海燕、王建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利文、袁美芹、袁美红、李海燕、王建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王有明、姚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有明、姚海霞、丁雪飞、王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马辉、马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辉、张卫国、马英、姚峻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柴洪涛、付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杜彬诉被告柴洪涛、付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通辽市天牛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张健喜、王立刚、张立强、张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军诉被告通辽市嘉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海波、孙永超、张健喜、张国辉、王立刚、张立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502民初892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陈宝山、何牡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山诉被告陈长山、第三人俄尔敦其其格与你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陈长山就(2017)内0521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李世红:

原告包铁旦诉被告你、项会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包铁旦承包费尾款20000元,利息1200元,合计21200元;二、被告李世红给付原告包铁旦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铁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世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李大平:

本院受理(2018)内0826民初973号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孝雷、张金花、张金胜、胡秀英、李大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李大平:

本院受理(2018)内0826民初974号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金胜、胡秀英、李大平、王孝雷、张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李大平:

本院受理(2018)内0826民初978号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大平、王孝雷、张金花、张金胜、胡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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