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一场朋友聚会,为何需要22万元和解金?最近郝某甲却因为一次普通的朋友聚会,不得不以22万元的和解金达成了谅解协议。
2018年3月某日凌晨2时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音乐餐厅内,郝某甲与朋友白某、昝某在该餐厅吃饭喝酒,相谈甚欢,后来,郝某甲打电话叫来其朋友郝某乙,白某也将她的朋友郭某叫来一起喝酒,酒过三巡,海吹神聊,与一般好友聚会无异。然而,这样的氛围,却因为郭某与郝某甲讲话时带脏字而改变。郝某甲气愤地训斥郭某,还拿起手边的啤酒泼在郭某的脸上,并朝郭某打了一个耳光。郭某从桌子上拿起酒瓶朝郝某甲头上打去,郝某乙也加入了这场打架,用啤酒瓶打击郭某的头部和身体,郝某甲骑在郭某的身上,用破碎的啤酒瓶朝郭某的嘴唇捅去。好在旁边的人及时将厮打在一起的三人拉开并报警。
这场打架最终造成郭某上唇部软组织贯通伤;右上中切牙牙震荡;头皮撕裂伤;脑外伤反应症。经鉴定,郭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郝某甲与郝某乙于2018年5月25日被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郝某甲与被害人郭某以22万元的和解金达成了谅解协议。
目前,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提请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审查逮捕犯罪嫌疑入郝某甲、郝某乙。新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郝某甲与郝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郝某甲和郝某乙。
本案虽然没有批准逮捕二人,但并不意味着二人不构成犯罪,只是不批准逮捕没有社会危险性,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纪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