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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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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陕坝镇诺曼琦服装店、旺红燕:

原告韩玉山与被告杭锦后旗陕坝镇诺曼琦服装店、旺红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锦后旗陕坝镇诺曼琦服装店、旺红燕欠原告韩玉山垫付货款718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96元,由被告杭锦后旗陕坝镇诺曼琦服装店、旺红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曹盖:

本院受理原告张相功诉曹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826民初213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826民初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王金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美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83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武川县丰益隆农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富彪诉武川县丰益隆农资有限公司(2020)内0125民初55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武川县丰益隆农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梁日红:

本院受理原告温跃武诉梁日红(2020)内0125民初4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郭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杨慧敏诉郭永全(2020)内0125民初4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电话以及邮寄送达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呼和浩特市盛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炳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3民初1590号民事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呼和浩特市盛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笑涵:

本院受理原告刘炳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3民初1591号民事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赵华彬、吴金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金梅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华彬、吴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金梅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6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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