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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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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齐庆军:

本院受理原告方淑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方淑慧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孙平小、高外女:

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诉被告孙平小、高外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孙平小偿还原告李莉借款20万元;2、被告高外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张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董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利平偿还原告董彩霞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借款3万元基准,从2011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王东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世华与被执行人王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东胜工资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3563号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佟晓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额尔敦白乙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刘美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来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84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法院公告

杨子田: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子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子田向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支付强制保险赔偿款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被告杨子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秦峰、丁挨成、王秀丽:

本院在执行刘建霞与秦峰、丁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3412号执行通知书,秦峰、丁挨成及时履行(2009)东民初字第43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8)内0602执恢34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丁挨成配偶王秀丽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二十一号街坊67号房产(产权证号:7821号)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乌海市旭电商贸有限公司、乌海市中电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吴慧坤、韩燕梅、刘玉香:

本院受理原告郝慧杰诉被告乌海市旭电商贸有限公司、乌海市中电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吴慧坤、韩燕梅、刘玉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乌海市旭电商贸有限公司、乌海市中电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吴慧坤、韩燕梅、刘玉香连带赔偿郝慧杰工资42000元及经济补偿金7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五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鄂尔多斯市鹏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云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鹏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80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35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乌力吉吉日嘎拉:

本院在执行王永军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8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二)、(2019)内0602执恢8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114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法院公告

刘春、韩阿莉: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平、张勇、韩玉红、刘春、韩阿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78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2民初78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罚息(罚息从2019年4月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要求被告张勇、韩玉红、刘春、韩阿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刘春、韩阿莉: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韩阿莉、高平、张勇、韩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78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2民初78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春、韩阿莉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8年7月19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9年7月13日,罚息从2019年7月1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要求被告高平、张勇、韩玉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陈艳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贺婧、王镇华、贺长记、赵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琴诉被告贺婧、王镇华、贺长记、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呼和浩特市豪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2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法院公告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罗爱龙与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俊、刘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张自平、张凤梅:

本院受理杨建春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自平、张凤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建春借款本金56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为897.12万元);二、驳回原告杨建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王文强、郭锦、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川县青年商业联合协会、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王文强、郭锦、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川县青年商业联合协会、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刘妙菡(曾用名: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付海波与被告刘妙菡、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洋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洋按照月利率2%偿还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刘国栋、李飞对上述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王禹、王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禹、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0332.52元,以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6753.93元,要求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令本案的律师费800元由被告一承担。三、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一承担。四、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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