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因交通违法扣留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时间较长的车辆依法通过省级报刊进行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持相关证件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相关车辆进行处置。如有责任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希望广大知情人员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附:车辆明细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109国道东线大队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