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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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郑爱爱、刘鹏帅:

本院受理原告姜保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2020)内0104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任晓东:

本院审理原告祁海峰诉内蒙古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2020)内0125民初537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王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赵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王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卜春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史宪宇: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史宪宇、胡笳、丁永和、杨丽君、孙志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王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次晓宇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杨继、张保: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继、张保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53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574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太山、韩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喜诉被告太山、韩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8万元(从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利率按月利息2%计算),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利息2%计算;2.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房屋抵押合同》有效,且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7-2-604室住宅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赵飞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祥诉你与乔晋武、鲁兰君、朱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乔晋武、鲁兰君、朱舜就(2018)内060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6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张伟、张斌:

本院受理原告杜庆喜、李玉龙诉你们合伙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二被告张伟、张斌给付二原告杜庆喜、李玉龙欠款2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2月9日起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葛虎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杰诉被告葛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该借款产生的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1年4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为止,利随本清;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吕江润: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王巨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送达(2020)内02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巨兵偿还原告王超代偿款30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张忠平:

孟宪林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4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孟宪林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2000元、从2019年7月13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及案件受理费299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忠平名下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泰发祥小区4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一处及车牌号为蒙K5A209长城牌车一辆,现向你送达(2020)内0624执4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用)、勘验通知书、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用)、流拍报告、降价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包占柱、赵忠禄(别名赵强):

本院受理原告姜振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6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6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王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孟彦俊:

本院受理原告徐林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10250元及逾期利息1365元(6500元×0.005元×42个月,2016年11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本息合计116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张友(别名张长友):

本院受理原告徐林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钢材货款6820元及利息6820元(6820元×0.02元×50个月,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合计13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赵布日俄、吴青春、白小云:

本院受理原告徐林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偿还我借款1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李帮柱、包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帮柱、包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李帮柱、包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利息5749.12元(2017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30日);三、被告李帮柱、包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帮柱、包海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任占福:

原告包金库与被告任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金库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本息合计36000元;二、被告任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包金库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任占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包孟和:

原告席保华与被告包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孟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席保华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16690元{7000元【6240元(26000元×2%×12个月,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2160元(9000元×2%×12个月,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2400元(10000元×2%×12个月,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3800元】+9690元【6175元(26000元×0.5%×47.5个月,2016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12日)+1665元(9000元×0.5%×37个月,2016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1850元(10000元×0.5%×37个月,2016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本息合计61690元;二、被告包孟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席保华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席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席保华负担103元,由被告包孟和负担13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孟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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