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勇与被告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郭勇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款35380元,以上合计64380元;二、要求被告自2020年3月9日开始以29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给付原告利息款,至借款偿清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王振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国庆与被告王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153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胡国庆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00元,本息合计16200元;二、要求被告从2020年4月1日起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分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李艳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忠亮与被告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忠亮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400元,本息合计2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王福成、王红艳:
原审原告郭伟与原审被告王福成、王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关尼玛: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与被告关尼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福的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3笔17400元,利息11940元,本息合计29340元;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白石泉、孟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太平诉你们、白巴音那木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970元(56420元+44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4450元(45500元×0.02元×5个月,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5月20日);3.从2020年5月22日至还款终结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包白祥、杨朝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怀山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包白祥、杨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怀山化肥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化肥款10580元并支付利息10760.75元【(7000×0.02×56个月)+(3850×0.015×53个月)】,共计21340.75元;2、要求二被告从2019年10月14日起以本金10580元为基数,按月利0.015分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孙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英与被告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英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9700元,给付利息7566元(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计39个月×9700元×0.02元),本息合计17266元,后期利息自2020年5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9700元为基数,按息月利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朱嘎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广利与被告朱嘎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广利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627元及其逾期约定利息款,按月利3分计算利息款,从2016年12月31日直至清偿全部欠款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邹建平、邵志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守全与被告邹建平、邵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守全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邹建平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6300元(从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4月1日,15个月,月利2分),本息合计273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邵志恒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自2020年4月2日起,以本金2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息至二被告实际清偿止;4、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李宝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和平与被告李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和平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20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1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谢玉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宝山与被告谢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任宝山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00元(10000元×0.02元×75个月,自2014年2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止),共计25000元;2、2020年5月26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郑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林海与被告郑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林海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000元,给付利息8500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25个月,按2分计息),本息合计25500元;2、自2019年4月2日起以欠款17000元为基数按2分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欠款本息止;3、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黄凤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立艳与被告黄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杨立艳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0300元;2、要求被告自2017年10月2日开始以月利5‰给付原告利息款(10300元为基数),至欠款本息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16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冀秀莲: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34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价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冀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任红卫、刘跃恒、张晓红、王海英、高俊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红卫、刘跃恒、张晓红、王海英、高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周福祥、朱小丽、赵国利、赵明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福祥、朱小丽、赵国利、赵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张慧杰、乔利、乔智伟: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61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联社)与被告张慧杰、乔利、乔智伟、孙蒙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高翠玲、高玲、郭兴亮、贾彪、王美兰: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642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高翠玲、高玲、郭兴亮、贾彪、王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赵俊峰、刘雪峰: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592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明阳支行与赵俊峰、刘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刘连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磊与被告刘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张霞、徐彬、马月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47号原告包头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霞、徐彬、马月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6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李明、景利山、曹凤花、白化梅、解志强: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32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明、景利山、曹凤花、白化梅、解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郭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凯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志军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