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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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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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利民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福亮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生荣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莲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穆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聂宇、赵文娟诉你与周慧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曹志卓:

申请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曹志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曹志卓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曹志卓公告送达(2019)内0121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志卓所有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泰和熙地小区3号楼1单元403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至2020年1月28日24时止。案件申请费1744元,由申请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内蒙古北方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堂):

本院受理原告宋角奇、陈功、朱建国诉被告山西笃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你公司(2019)内0902民初151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齐风林(别名:包风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

白额尔敦宝力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张凯,梁宏斌,梁彩云,梁美云,王琼俊,包头市凯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众利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4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凯,梁宏斌,梁彩云,梁美云,王琼俊,包头市凯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众利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刘铁卯: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2177号原告林秀红诉被告刘铁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赵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敏诉被告赵海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赵勇、张俊青、赵德龙、邵君霞、张志德、史芳: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4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那顺巴图:

本院受理莲花、张满达申请执行那顺巴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1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海日罕:

本院受理的原告旭日干、张荣霞诉海日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1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8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内蒙古汤姆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公告中“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公司”更正为“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郭东:

本院受理原告田少杰诉被告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牛丽霞(牛莉霞):

本院受理原告翟其保诉被告牛丽霞(牛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高埃林:

本院受理原告薛跃虎诉被告高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白海青、张永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鹏与被告邓红英、白海青、张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海青、张永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鹏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3600元[10000元×0.02元×12个月(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本息合计18600元;二、被告邓红英对被告白海青、张永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赵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88元,由原告赵鹏负担23元,被告邓红英、白海青、张永花负担6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刘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5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石铁柱撤回对被告刘福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石铁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闫培:

本院受理原告郭立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3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冯耀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冯耀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马伊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伊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白文杰: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白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索庆: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索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李建平、张巧艳: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李建平、张巧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吴建伟: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吴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5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本院受理的杨辉申请执行王强、马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路华新小区8号楼6层1单元18号的房屋,经鉴定机构评估价为654444.00元,起拍价为556277.40元。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王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路华新小区8号楼6层1单元18号的房屋,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流拍价556277.4元下浮15%,即472835.79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47000元。当事人如对此下浮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杨孟章、谷永萍、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孟章、谷永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1月17日的借款本金38962.72元,利息597.46元、罚息17094.61元,共计56654.7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孟章、谷永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对被告杨孟章所抵押的车牌号为蒙AEE087,车辆品牌为中誉牌,车辆识别代码为LB1W A6889A8005381的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刘利仙、徐永霞、刘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胡文俊、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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