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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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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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涛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之一、之二、之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孔连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山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建房施工款本金123800元,给付利息71804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本息合计1956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包红师:

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红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王呼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呼格吉乐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欠款186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刘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冯淑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玉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淑春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8750元【3120元+5630元(5000元×0.02元×56.3个月,2015年5月29日至2020年2月9日)】,合计23750元;二、驳回原告冯淑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矫有来、腾淑坤:

本院受理原告胡巴根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矫有来、腾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胡巴根那借款6000元,支付利息3960元(6000元×0.02元×33个月,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9960元;二、被告矫有来、腾淑坤支付原告胡巴根那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赵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康胜建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康胜建材经销处欠款20366元,支付利息11812元(20366元×2%×29个月,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合计32178元;二、被告赵海全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康胜建材经销处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包白祥:

本院受理原告秦汝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白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秦汝彬借款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500元(6000元×0.5%×50个月,2015年11月9日至2020年1月10日),合计7500元;二、驳回原告秦汝彬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陈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席保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席保国借款19500元,支付逾期利息3477.50元【(6500元×0.005元×37个月,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13000元×0.005元×35个月,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本息合计22977.50元;二、被告陈都拉支付原告席保国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石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许福欠款58147元,支付利息53709元【9400元(10000元×0.02元×47个月,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止)+13329.36元(15147元×0.02元×44个月,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0年12月28日止)+26880元(28000元×0.02元×48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4100元(5000元×0.02元×41个月,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合计111856元;二、被告石格日乐吐支付原告许福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债务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吴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与被告吴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许福欠款本金122000元,支付利息24786元,本息合计146786元;二、被告吴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许福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张桑杰:

本院受理原告包孟根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孟根仓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包孟根仓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赵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孟根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孟根仓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包孟根仓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马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岂文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岂文武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800元,给付24个月利息6624元,合计20424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3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至欠款清还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马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002号原告贾成森诉被告马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1614.68元,给付逾期利息8478.71元(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计146个月×11614.68元×0.005元),本息合计20093.60元-2500元=17593元,后期利息自2020年4月30日起以11614.68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刘大圣:

本院受理原告刘亦凡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刘亦凡在上诉期内以你为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刘亦凡的上诉状,其诉讼请求为:一、依法撤销或改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21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尹乌云: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16号原告刘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二笔借款本金744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二笔借款利息78864元,本息合计153264元,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49600元×0.02元×53个月,24800元×0.02元×53个月、2014年11月18日至2019年4月18日;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高连成: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619号原告杰丽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利息825元,5000元×0.005元×33个月、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史伟明、郑学琴、鄂尔多斯市蒙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锦绣苑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锦绣苑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太古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苏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太古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苏巧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支付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杨凤英、陈红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杨凤英、陈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支付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王署: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李建俊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李建俊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所作(2019)内01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第二项判决;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张双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双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从2018年4月1日起按本金50000.00元月利率0.6%计息给付原告垫付款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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