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6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海禄:

本院受理原告陈景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蔡伟:

本院受理原告金生林与被告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王海龙、刘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有堂与被告王海龙、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海龙、刘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李有堂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李有堂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有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保全费926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3521元,由被告李海龙负担(其中1408元由李海龙、刘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19)内0826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内蒙古君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斌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君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向原告杜斌退还服务费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梅佳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志诉被告梅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王玉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南万平、南学桂: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生、王全旺与被告南万平、南学桂、刘六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南万平南学桂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4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六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锋利与被告周华太、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新城区聚贤德酒家: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与被告新城区聚贤德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李春换:

本院受理原告薄日飞与被告李春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水泥款本金人民币6831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931.47元,以本金6831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后续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本金、利息全部付清为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陈英:

本院受理原告宋永林诉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罗江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吴学伍:

本院受理孙海军诉你及被告赤峰元宝山区温氏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范爱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劳务费11892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陈文贵、纪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伟与被告陈文贵、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38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保标与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内蒙古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望华兴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就(2018)内022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宝勒德:

本院在执行巴图与宝勒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内0624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以(2017)内0624执19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宝勒德所有的位于鄂托克乌兰镇二居委107栋8(2)号产权证:07232房屋一处及土地,并于2019年9月19日委托评估,于2019年12月23日以评估价239681元为起拍价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2020年2月24日以203729元将此房屋进行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上述房产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二拍流拍价203729元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现向你公告送达以物抵债裁定、腾房公告,限宝勒德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腾空房屋,否则本院将强制迁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陈翠风、杨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红霞与被执行人陈翠风及申请执行人陈翠风与被执行人杨浩二案中,异议人冯红霞提出的异议,请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2)东法执字第497、1283号《执行裁定书》中“汇民小区23号楼1单元101室”更正为“惠民小区23号楼1单元101室”。该案件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2012)东法执字第497、1283号执行裁定书中“汇民小区”补正为“惠民小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辛建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枝梅诉被告辛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3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关乌全(又名关五全):

本院受理原告史宝军与被告关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关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史宝军借款本金54300元;二、被告关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史宝军逾期利息29124元;三、被告关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史宝军自2020年1月13日之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4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86元,由被告关乌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韩金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韩金宝偿还原告李海军债款本金8000元;2.被告韩金宝给付原告李海军利息20400元,并给付以借款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20年1月31日至借款实际偿还日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金宝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李丁柱: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李丁柱偿还原告李海军债款本金18000元;2.被告李丁柱给付原告李海军利息3330元,并给付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自2020年1月31日至借款实际偿还日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李丁柱承担70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赵青龙(赵小青龙)、永常(赵永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900号原告祁立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736元(12400元×0.005元×28个月,从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本息合计:14136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图木日巴根(又名包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068号原告田天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13920元(24000元×0.02元×29个月,自2017年10月29日至2020年3月29日),合计:379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