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妮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王妮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师青庙: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师青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田红利: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上诉人田红利、唐海霞、胡喜标、李建玲、田来换、温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何山那: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972号原告崔文金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建房款本金11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3861元(11000元×0.00585元×60个月,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本息合计:14861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赵来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973号原告崔文金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建房款本金226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7932.60元(22600元×0.00585元×60个月,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本息合计:30532.6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达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207号原告陈乌格德乐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达喜偿还欠款本金496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达喜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付慧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552号原告张淑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付慧芳偿还借款本金104800元;2.要求被告付慧芳给付借款利息46048元;3.要求被告付慧芳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付慧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2552-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3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诉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4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诉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3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4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诉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3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4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诉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4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诉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3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5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诉安宁、冀秀莲、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3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内蒙古草原牧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刘嘉诚、刘晋鲁、林白玉、郭发宽: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3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诉内蒙古草原牧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刘嘉诚、刘晋鲁、林白玉、郭发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4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张磊、邵华、冯伟珑、祁俊丽、霍志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93号原告包头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磊、邵华、冯伟珑、祁俊丽、霍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5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曹勇、胡志伟、董丽霞、赵永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9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曹勇、胡志伟、董丽霞、赵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6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刘伟、白宾、石磊: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0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伟、白宾、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7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张磊、邵华、冯伟珑、祁俊丽、霍志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0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磊、邵华、冯伟珑、祁俊丽、霍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内蒙古鼎盛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北臧村虹桥建材经销部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鼎盛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浦艳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姚宝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武育中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政府、李瑞香、李志国、姚宝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村民委员会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行初15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行初150号行政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受理上诉人武育中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政府、李康、姚宝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村民委员会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行初151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行初151号行政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受理上诉人武育中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政府、郑永胜、姚宝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村民委员会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行初152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行初152号行政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那顺布和:
本院在执行刘明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1327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恢132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恢1327号执行裁定书之二,裁定依法冻结你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四、(2019)内0602执恢13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25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19)内0602执恢13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46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六、(2019)内0602执恢1327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李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玉生给付原告王红永欠款7250元及利息(以7250元为基准,从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李玉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燕海英:
本院在执行邱阿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36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36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36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依法冻结你在兴业银行账户;(四)、(2020)内0602执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你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五)、(2020)内0602执3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11170.01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六)、(2020)内0602执36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