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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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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法院公告

姓名:何国旭

性别:男

出生日期:2019.12.24

身体状况:1.唐氏综合征2.先心病待查捡拾时间:2020.5.24

捡拾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甲拉营村东三叉马路旁随身携带物品:无

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于2020年5月收养了一名弃儿(具体情况如下,入院前姓名不详,出生年月为估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儿童福利院认领,逾期福利机构将依法安置。

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

2020年5月29日

公告

马开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王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诉被告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明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3822元,利息、罚息、复利3087.8元(截至2019年7月21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7月22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田星宇(田新刚):

本院受理的刘风香申请执行田星宇(田新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1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向你送达内中昱估字(2020)第00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房屋市场总价为722091元、第一次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722091元,降价幅度为15%即613777.35元,一拍起拍价为613777.3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61377元、执行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田星宇(又名田新刚)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南区15号楼1层2单元1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0115788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李海军、任晔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照诉被告李海军、任晔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黄宝义: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宏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华、杨天祥、黄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9)内0802民初5724号案件,被告杨天祥因不服本案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杨天祥的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生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法院公告

陈喜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玲俐与被告陈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喜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玲俐借款本息合计50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李庚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王来忠:

本院受理原告程玉诉王来忠(2020)内0125民初4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电话无法联系到你,向你户籍地送达无人居住,后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白春宇:

本院受理原告邹雅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姜龙:

本院受理原告苏波与你、刘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58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肖山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志宏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60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注销公告

和林格尔县百味美食绿色餐饮有限公司 (代码91150123M A0N 32M R01)股东于2020年5月25日决定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内蒙古明翔商贸有限公司(91150104396304827H)股东会于2020年5月21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内蒙古西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码91150102M A0M XW AG9A)股东会于2020年5月25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曼景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150102000057102)经股东会决议于2020年5月27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

四子王旗宏源农牧业有限公司 (代码91150929M A0PRUELXF)经股东会决议于2020年5月25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

内蒙古酷巴客食品有限公司(代码91150929M A0Q 866412)经股东会决议于2020年5月25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节能协会(代码50271092-6)法定代表人是冀新耀,经理事会决议,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注销本社会团体,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本社会团体债权人于发布公告之日起50日内,向本社会团体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丰镇市二泉山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代码931509810952474946)成员会于2020年5月27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武川县素成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号150125N A000747X)成员会于2020年5月27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呼和浩特市金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3M A0PQ TW X4U)股东会于2020年5月28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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