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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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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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峰:

本院受理(2020)内0929民初790号原告岳三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刘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杨荣和: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皇海明、吕雪英:

本院受理四子王旗乌兰花镇秀清化肥销售门市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王义: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新联丰汽车用品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926民初548号诉讼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苗斌、郭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李喜林: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焦志军、包头市祥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给付煤款350万元;2、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给付自2014年6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截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9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88号保全裁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包头市祥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1、蒙BQ M 018号宝来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车辆抵押、担保、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2、蒙BXF752号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车辆抵押、担保、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3、蒙BXF751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车辆抵押、担保、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4、蒙BXF078号捷达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车辆抵押、担保、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任重谋名下的蒙BE3196号迈腾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车辆抵押、担保、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三、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焦志军名下的:1、蒙BJ Z073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车辆抵押、担保、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 2、蒙BBT953号捷达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车辆抵押、担保、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焦志军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丽日花园18-302号房产(不动产证书号:437169);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抵押、担保、过户等相关手续;五、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国胜所有的房产:1、位于包头市迎宾道1号街坊-11-47号房产(不动产证书号:126850);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抵押、担保、过户等相关手续;2、包头市大顺恒巷6号房产(不动产证书号:包房权证东字第027477号),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抵押、担保、过户等相关手续。]、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谢亮生:

本院受理原告曹喜文(又名曹保峰)诉被告谢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谢亮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德诉被告谢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5200元,并从贷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乔龙、唐艳霞:

本院受理邬沛恒与被执行人乔龙、唐艳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唐艳霞所有的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5号楼2单元604室房产过户至申请人邬沛恒,抵偿本案本金400000元,利息79211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崔丽梅: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王彦君与被执行人崔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崔丽梅工资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8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辛建东:

本院受理原告牛红梅诉被告辛建东、岳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岳云香、辛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牛红梅借款本金230000元和利息310000元(以350000元为本金,2007年12月8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期间1%月利率计算);二、被告岳云香、辛建东向原告牛红梅承担230000元本金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6%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643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郗涌连:

本院受理马玉花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45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郗涌连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28号8号楼1单元201室及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杭锦南路12号街坊亿利城市华庭4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两处、裁定查封郗涌连名下位于鄂尔多斯伊化南路原五金仓库一处、裁定冻结郗涌连所持有的山西中天巨能铝业有限公司股份及分红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刘永兵、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严建军与被告刘永兵、聂永锋、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钢材款134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0377.1元,共计374592.1元(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1年9月14日起计付至2019年10月8日止,核减已付20000元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0月8日起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2%计算;3,请求依法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5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42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邬建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590.65万元(2012年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6日,82月×2%×380万元=623.2万元-已付利息32.55万元=590.65万元),合计970.65万元,及后期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邬泽字、被告邬建业提供的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邬泽宇、被告邬建业在抵押担保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4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闫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明诉被告闫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107000元(共计155000元,已给付4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张海霞、赵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海霞、赵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银行的贷款本息143276.55元和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的利息28239.41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19年7月18日的本息合计171515.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1(审管办)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邬建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内06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判决一审、二审的诉法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罗刚:

本院受理原告薛强诉罗庆君、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罗庆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薛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罗庆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屈付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邱继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2285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通知你履行(2019)内0602民初249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9)内0602执恢13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一、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屈付和在中国工商银行0612165901102486894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扣划被执行人屈付和在中国工商银行0612165901102486894账户内存款107000元;(2019)内0602执恢13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屈付和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及其股息和红利的收益。二、冻结期限为3年;(2019)内0602执恢13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拍卖被执行人屈付和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27669股股金;(2019)内0602执恢135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扣留屈付和在东胜区法院执行局执行的(2019)内0602执恢2122号案件中的全部执行款物;(2019)内0602执恢135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内容:提取屈付和在东胜区法院执行局执行的(2019)内0602执恢2122号案件中的执行款9911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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