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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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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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哈斯图力古尔:

原告刘玉林诉被告陈哈斯图力古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田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斯额尔敦与被告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田喜偿还原告哈斯额尔敦借款10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石七十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金宝与被告石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七十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白金宝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金白音宝力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金玲与被告金白音宝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白音宝力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徐金玲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何金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达来与被告何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何金玉偿还原告李达来借款25160元。二、被告何金玉以251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韩玉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荣与被告韩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韩玉兰偿还原告金荣借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史石柱、包金莲:

本院已受理原告鲁宝荣与被告史石柱、包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史石柱、包金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鲁宝荣借款8500元;二、驳回原告鲁宝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5元,由原告鲁宝荣负担155元,被告史石柱、包金莲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吴成帮: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阿日斯冷与被告吴成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吴成帮偿还原告潘阿日斯冷借款15500元。二、被告吴成帮以15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张宝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佟金莲粮油副食商店与被告张宝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宝明偿还原告科右中旗佟金莲粮油副食商店货款49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韩赛喜雅拉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斯额尔敦与被告韩赛喜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韩赛喜雅拉图偿还原告哈斯额尔敦借款18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吴套特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高兴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吴套特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套特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高兴农资经销处种子、化肥款21896元。二、驳回原告科右中旗高兴农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唐柒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达来与被告唐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唐柒林偿还原告李达来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唐柒林以60000元为基数,20000元自2015年12月6日起、10000元自2016年2月4日起、另10000元自2016年3月3日起、另10000元自2016年3月7日起、另10000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均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付满良、何布日俄:

本院已受理原告鲁宝荣与被告付满良、何布日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付满良、何布日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鲁宝荣借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鲁宝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5元,由原告鲁宝荣负担105元,被告付满良、何布日俄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王铁玲:

本院已受理原告赖银山与被告王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铁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赖银山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1080元(6000元×0.005元×36个月,2016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本息合计7080元;二、驳回原告赖银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3元,由原告赖银山负担13元,由被告王铁玲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王永琴: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达白已拉与被告王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永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包达白已拉借款19500元,利息1950元(19500元×0.005元×20个月,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本息合计21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6元,由被告王永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陈达胡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忠与被告陈达胡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达胡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忠借款3120元;二、驳回原告王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陈达胡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关额日都木图: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鹏与被告关额日都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关额日都木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鹏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495元(4500元×0.005元×22个月,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本息合计4995元;二、驳回原告陈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关额日都木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史君(史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宝柱与被告史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史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宝柱欠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韩宝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4元,由原告韩宝柱负担159元,由被告史君负担8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杨秀芝: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北方鑫源超市与被告杨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秀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北方鑫源超市欠款445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北方鑫源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杨秀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包兴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袁丽华商店与被告包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包兴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袁丽华商店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兴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赵成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赖银山与被告赵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赵成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赖银山借款本金11000元,支付利息3520元[11000元×0.02元×16个月(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本息合计14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成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李冰、陈厚、周福祥、赵国利: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2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冰、陈厚、周福祥、赵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张忠林、张继兵、李存福、王秀珍、金美兰、金美荣: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4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林、张继兵、李存福、王秀珍、金美兰、金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辛永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辛永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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