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亮通讯员刘跃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与前述车辆相同或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但有些驾驶人漠视法律规定,我行我素。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管大队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驾驶人为“拉风”,私装标志灯具被处罚一千元。
当日上午9时40分许,东胜区交管大队民警在碾红线3公里处道路巡逻时,发现一辆冀E牌照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顶部闪烁着耀眼的黄色灯光,沿碾红线由北向南驶来,民警随后将该车拦下,并将驾驶员王某某传唤至东胜区交管大队进一步调查。
经查,王某某因工作原因经常驾驶车辆到煤矿矿区活动,王某某表示,自己为了车辆醒目,就到商店花了70元钱购买了一个圆柱形的黄色闪光灯私自安装在车顶上,平时驾车就为了醒目“拉风”,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